中国某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李某甲;安阳某有限公司;李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29 主办律师:王玉臣
王玉臣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旭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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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522民初10026号
原告:李某甲,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臣,山东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顺波,山东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安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京深线与安鹤路交叉口西350米潘流新型农村中心社区门面房6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经理。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18层、20层北侧、22层、24-25层。
主要负责人:赵某,总经理。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安阳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李某甲于202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 判 员刘子周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凤先
书 记 员宋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