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郑某;聂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12 主办律师:王玉臣
王玉臣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旭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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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522民初10485号之一
原告:郑某,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大王寨镇郑家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顺波,山东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臣,山东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聂某(系被告李某丈夫),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
关于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聂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6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2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计189元,财产保全费251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 判 员种景凤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柴丽君
书 记 员马晓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