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12 主办律师:王玉臣
王玉臣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旭鲁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聊城
已核验身份
同意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522民初9149号
原告:李某,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杰,山东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臣,山东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原告李某与被告白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财产保全费180元,合计28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员葛士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郭瑞猛
书 记 员杜庆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