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陶瓷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5.13 主办律师:王爱民

王爱民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致公(周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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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0391执58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尹某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民,山东致公(周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某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391民初2846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某某陶瓷有限公司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某某陶瓷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某某陶瓷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江西某某陶瓷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谢玉滨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