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某有限公司;杨某乙;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25 主办律师:王爱民
王爱民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致公(周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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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391民初3990号
原告:淄博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韩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民,山东致公(周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xxxxxxxxxxxx。
经营者:杨某甲,男,199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杨某乙,男,1989年2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淄博某法律工作者。
原告淄博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杨某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淄博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保全申请费1170元,由原告淄博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温绍勋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