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桂仙、淄博荟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9.19 主办律师:王爱民
王爱民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致公(周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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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5292号
原告:曹桂仙,女,1988年2月1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送达确认地址:同上)。
被告:淄博荟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975号(送达确认地址:同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275675345。
法定代表人:胡荟,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民,山东致公(周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孙龙,1987年12月22日生,汉族,现住潍坊市坊子区。
原告曹桂仙与被告淄博荟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孙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曹桂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23年9月19日,原告曹桂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曹桂仙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方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崔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