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学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17 主办律师:王海刚
王海刚
主办律师
行政 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9990228426
乌鲁木齐
已核验身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新0106民初2426号
原告:杨某,女,1959年6月12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刚,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雨朦,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学校,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校校长。
第三人:李某,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第三人:丁某,女,1958年11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原告杨某与被告某学校,第三人李某、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8.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周雨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