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学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17 主办律师:王海刚

王海刚

主办律师

行政 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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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
已核验身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新0106民初2426号

原告:杨某,女,1959年6月12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刚,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雨朦,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学校,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校校长。

第三人:李某,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第三人:丁某,女,1958年11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原告杨某与被告某学校,第三人李某、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8.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周雨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