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某公司、张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23 主办律师:王海刚

王海刚

主办律师

行政 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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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
已核验身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新2923民初5556号

原告:库车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宏伟,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刚,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蒋某,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三人:刘某,女,1990年12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原告库车某公司与被告张某、蒋某、第三人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库车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库车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晓娟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万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