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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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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海刚 律师

王海刚

本文作者

行政 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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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
已核验身份

2026[乌鲁木齐]: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程价款如何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深度分析

前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是常态。但工程未完工、合同被解除的情形也屡见不鲜。此时,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如何计算?是按图纸比例折算,还是按定额鉴定?这不仅涉及双方核心利益,也是乌鲁木齐地区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的常态化争议焦点。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该问题背后的法律逻辑与裁判规则进行拆解。

一、 争议焦点引入:一个典型的“烂尾”场景

2024年,乌鲁木齐某商业综合体项目,发包人A公司与承包人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8000万元,工期18个月。合同履行至主体结构封顶时,因A公司资金链断裂,项目停工。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按实结算已完工程款。

此时,矛盾爆发:B公司主张按已完工部分占总体工程量的比例,折算固定总价(约5000万);而A公司认为,应委托司法鉴定,按定额计价据实结算(约3800万)。两份意见相差1200余万元,背后的法理与利益博弈异常激烈。

二、 深度法律分析:两种观点的博弈

观点一:按“比例折算”规则结算(偏向承包人) 该观点的逻辑起点是“合同约定优先”。既然合同约定了固定总价,在合同解除时,应当尊重当事人对总价的合意。计算方式为:已完工程价款 = 固定总价 ×(已完工程量 / 合同约定的总工程量) 。 此方式通常依据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监理单位的过程计量进行核算。法院支持此观点的核心理由在于:若不按比例折算,守约方(通常是承包人)将因合同解除而丧失在招投标阶段通过让利换取的固定总价优势,有违公平原则。

观点二:按“定额鉴定”据实结算(偏向发包人) 该观点认为,固定总价对应的履行前提是“合同履行完毕”。当合同因发包人原因中途解除时,承包人尚未完成全部约定内容,固定总价条款的适用基础已动摇。此时,应通过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进行造价鉴定,以工程实际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为核心,依据现行定额标准据实结算。 在司法实践中,若工程仅完成零星基础部分,或双方对“已完工程量”存在巨大争议且无法通过图纸固定时,法院常倾向于启动全面鉴定。

三、 裁判规则的“分水岭”:工程量能否准确量化

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及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指引,处理该争议焦点的核心并非“谁的主张更动听”,而是证据是否支持“已完工程量”的确定性。

  1. 若已完工程量明确(如主体封顶、分部分项验收合格):法院倾向于适用**“按比例折算”**规则。这既尊重了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也避免了鉴定周期过长导致诉讼成本增加。
  2. 若工程仅处于施工初期,或已完工程存在质量缺陷需要整改,或施工范围模糊不清:法院则倾向于**“定额鉴定”**。因为此时比例折算的基数(总工程量)本身可能是估算的,强行按比例计算会导致利益严重失衡。

实务痛点与启示: 在上述乌鲁木齐案例中,因B公司已完成主体封顶,监理日志、混凝土浇筑记录及分部分项验收资料齐全,最终法院采纳了“按比例折算”方式。但假设B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留存过程验收资料,仅仅是一纸结算报告,那么法院极大概率会驳回其比例折算诉请,转而同意发包人提出的全面鉴定申请。

结语: 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的结算,本质上是**“契约严守”与“实际损失填补”**两种价值取向的较量。对于施工企业而言,过程管理中的签证单、形象进度确认单是防御结算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乌鲁木齐建筑市场调整周期内,签好每一份进度确认单,比中标时的喜悦更为重要。


QA系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务十问

Q1: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还能主张工程款吗? A: 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是对“无效合同有效处理”原则的体现。

Q2:发包人拖欠进度款,承包人能否立即停工? A: 需谨慎。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否则直接停工可能构成违约。正确做法是发送书面催告函,给予合理宽限期,宽限期届满仍未支付的,再行使顺延工期或停工的权利。

Q3:实际施工人(包工头)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 A: 可以,但有限制。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并申请追加发包人为被告。在发包人欠付转包人工程款的范围内,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Q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从何时起算? A: 最长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注意,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若超期未主张,将丧失优先受偿权,沦为普通债权。

Q5: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要求减少工程款,举证责任在谁? A: 发包人需对质量不合格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发包人申请司法鉴定,且鉴定意见显示质量缺陷系承包人原因导致,则承包人需承担修复费用或赔偿损失;若系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材料导致,则由发包人自担。

Q6: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主要建材价格暴涨,能否要求调价? A: 看合同约定。若约定“风险范围包干”且未约定调价条款,主张调价极难获支持。但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建材价格异常波动,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可依据公平原则主张变更合同价款,但需提供充分的市场价格波动证据。

Q7:工程未完工,承包人撤场,发包人是否有义务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确认? A: 有。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撤场结算资料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组织对账的,法院可依据承包人所提交的过程计量文件认定工程量。因此,撤场前的交接清单至关重要。

Q8:“黑白合同”(备案合同与另行签订的合同)发生冲突,以哪份为准? A: 若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应以**中标备案的合同(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若未招投标,以实际履行的合同(黑合同)为准,但需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

Q9: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主张的逾期利息按什么标准计算? A: 有约定从约定(LPR四倍以内受保护);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一般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切勿在合同中约定过高违约金,否则可能被调减。

Q10:挂靠情形下,挂靠人(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A: 分情况。若发包人明知存在挂靠事实,则挂靠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可直接主张。若发包人不知情,挂靠人只能向被挂靠人(名义承包人)主张,再通过被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风险较大,需审慎选择合作模式。


关联律师:王海刚,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999022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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