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货物买卖合同中“其他费用”条款的司法认定
王海刚
本文作者
2026[乌鲁木齐] [其他]:合同“其他费用”条款的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以货物买卖合同为例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常因语义模糊、范围不明确而成为争议焦点。本文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审结的一起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为切入点,重点分析“其他费用”这一兜底条款的认定规则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为类似纠纷提供法律指引。
一、案例引入:一笔“其他费用”引发的连环诉讼
2024年,乌鲁木齐某建材公司(甲方)与某物流公司(乙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运输建材,运费总计80万元,合同第五条载明:“除运费外,甲方需另行支付乙方吊装、仓储、保险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2万元。”合同履行后,甲方支付了92万元,但乙方认为“其他费用”还应包含因甲方延迟交货产生的额外保管费3.5万元及运输路线变更增加的油费2.8万元,遂诉至法院要求补付。
二、争议焦点:兜底条款的边界如何界定?
-
“其他费用”是否包括未明确列举的隐形成本?
乙方主张“其他费用”是开放式条款,应包含所有与运输相关的实际支出。甲方则坚持“其他费用”仅指合同签订时双方口头协商的临时停车费、过磅费等小额杂费,不包括后发生的大额变更成本。 -
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乙方提供了路线变更的短信记录、油费发票及保管方出具的欠费证明,但甲方抗辩称短信为单方发送,未获其确认;保管费产生时乙方未通知甲方。 -
格式条款的特殊性审查
合同系乙方提供的格式版本,“其他费用”条款字号偏小且未加粗提示,是否违反《民法典》第496条的提示说明义务?
三、法律分析:从《民法典》到司法解释的适用路径
(1)合同漏洞填补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510条、511条,对“其他费用”这种约定不明的条款,应首先适用合同整体解释,考察交易习惯。本案中,双方曾多次合作,历次合同中的“其他费用”均指零散杂费,从未包含路线变更产生的油费,故乙方主张缺乏合同基础。
(2)格式条款的控制规则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需对“其他”等免除或加重对方责任的内容以合理方式提示。法院查明,合同“其他费用”字样未以加粗、下划线等区别于普通条款,且乙方未能举证曾就该条款与甲方协商,故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甲方无需支付额外费用。
(3)实际履行行为的印证效力
《民法典》第140条认可沉默在特定情形下的意思表示效力。甲方在收到乙方关于路线变更的通知后24小时内未回复,但乙方亦无证据证明甲方同意变更。法院认为,甲方未回复不能视为认可新增费用,且运输合同变更需双方书面确认,否则不得突破合同价款。
四、裁判结果与启示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乙方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其他费用”范围应以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期为准,任何超出常规的额外支出必须经双方明确合意。该案确立了一个重要裁判规则:“其他”条款不是免责或任意扩权的“万能口袋”,当事人在合同中使用兜底措辞时,必须同步明确其最大范围或列举参照标准,否则可能面临条款被认定不成立的风险。
五、10组相关QA
Q1:合同中的“其他违约责任”条款是否有效?
A1:若未具体列举或未提供判断标准(如“法律规定”),可能因内容不明被认定为未约定,法院一般不支持以此主张惩罚性赔偿。
Q2: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其他费用”通常包含哪些?
A2:一般仅指过户手续费、测绘图费、工本费,不包括未约定的物业欠费、修补费。建议在“其他”后加注上限金额(如“不超过3000元”)。
Q3:劳动合同中的“其他工作内容”条款有什么风险?
A3: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增加工作内容。若超出劳动者原岗位类别、工作强度显著增加,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拒绝,否则视为变更合同需协商一致。
Q4:格式条款中“其他事项”未加粗提示,法院会怎么认定?
A4:依据《民法典》第496条,提供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例如在保险合同中,“其他免责事项”未标记的,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Q5:电商平台“其他条款”中写明“最终解释权归平台”,合法吗?
A5:违法!该条款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的“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无效格式条款,消费者可主张其无效。
Q6:运输合同中的“其他费用”争议,谁来举证?
A6:主张“其他费用”实际发生且属于合同范围内的一方(通常是承运方)承担举证责任。若费用超出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期,需进一步证明托运方知情并同意。
Q7:合同约定“其他事项适用法律”,是否明确?
A7:不明确!应直接明确法律名称(如《民法典》)或具体条款,否则可能被解释为双方默示适用所有相关法律,但涉及地域性差异时仍有风险。
Q8:口头约定的“其他费用”在诉讼中如何证明?
A8:需提供录音、微信记录、证人证言等。但《民法典》第469条要求标的额较大的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推定不成立。
Q9:2026年乌鲁木齐法院对“其他”条款的裁判趋势是什么?
A9:严格适用格式条款规则,强调合同明确性原则。乌鲁木齐中院2026年发布的《商事合同审判指引》指出:兜底条款必须能通过文义、体系或交易习惯确定具体范围,否则不予支持。
Q10:如何在合同中撰写“其他”条款才能避免争议?
A10:建议采取“列举+兜底+金额上限+参照标准”模式,例如:“其他费用(指……以外的杂费,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以双方签字确认的清单为准”。
关联律师:王海刚,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9990228426
(本文基于2026年乌鲁木齐司法实践分析,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版权声明:本文由 王海刚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