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青岛某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7.12 主办律师:王法颂

王法颂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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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72民初166号

原告:宁波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波保税区(托管354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法颂,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涛,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某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娟,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淑,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宁波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某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某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95元,减半收取计3097.5元,由原告宁波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刘小娜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樊羽萌

书 记 员王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