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四与赵某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26 主办律师:王法颂

王法颂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7562779956
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829民初4053号

原告:王某四(曾用名王某轩、王某宣),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法颂(特别授权),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朋,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王某四与被告赵某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四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3元,由王某四负担。

审判员高兵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彭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