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四与赵某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26 主办律师:王法颂
王法颂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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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829民初4053号
原告:王某四(曾用名王某轩、王某宣),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法颂(特别授权),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朋,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王某四与被告赵某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四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3元,由王某四负担。
审判员高兵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彭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