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琼与张某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8.09 主办律师:王法颂
王法颂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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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829民初4441号
原告:王某琼,女,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特别授权,系原告之兄),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告:张某,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易(特别授权),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法颂(特别授权),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琼与被告张某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原告王某琼于202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琼撤诉。
案件受理费5116元,减半收取计2558元,由原告王某琼负担。
审判员李继刚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李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