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1.09 主办律师:王法颂

王法颂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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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829民初10786号

原告:郭某,女,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法颂(特别授权),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26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0元,申请费380元,共计73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王海霞

二〇二六年一月九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张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