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桂星、刘立乱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永献
主办律师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811民初1527号
原告:张桂星,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阁,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鸿治,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立乱,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太白湖新区。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元田村预制件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11MA3JX0J19G,驻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元田村。
经营者:田兆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献,山东鲁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远,山东鲁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桂星与被告刘立乱、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元田村预制件加工厂(以下简称元田村预制件加工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桂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阁、孙鸿治,被告刘立乱,被告元田村预制件加工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献、赵志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桂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房屋修复费用124940元;2、案件受理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原告将位于嘉祥县××镇××村××层门面房屋的建设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被告刘里乱承建。在建设期间,被告刘里乱经他人推荐从被告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元田村预制件加工厂处购买混凝土用于大梁浇筑等房屋建设。现用该混凝土浇筑的大梁均出现了裂纹,随时有断裂塌陷的危险,该房屋已成为危房。现经鸿顺精诚建设检测公司检测,该房屋混凝土检测值远远低于使用标准。原告与二被告多次协商无果。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刘立乱辩称,商混是工地木工进的,混凝土浇筑大梁的时候我不在现场。我不同意赔偿,没有经过我的手。
被告元田村预制件加工厂辩称,与原告没有买卖关系,其不能证明是我们的混凝土质量问题,应是施工的问题,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对被告元田村预制件加工厂的起诉。
原告张桂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元田村预制件加工厂出具的收款收据8张,收据客户名称“近士张”、留有被告1及案外人史某联系电话,证明被告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元田村预制件加工厂通过承建人被告刘里乱及案外人史某向原告供应混凝土,用于原告位于进士张村的涉案房屋建设。2、涉案房屋照片15张,济宁市鸿顺精诚建设检查有限公司出具的砼回弹强度检测报告一份、《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一份、《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一份,证明经检测被告二供应的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为14.5MPa,即14.5N/㎡,强度低于C15。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4.1.2条规定、《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3.0.1条、5.3.l条规定,被告元田村预制件加工厂供应混凝土强度低于C15,凝土强度评定不合格。而涉案房屋大梁、承重柱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因被告元田村预制件加工厂供应混凝土不达标导致房屋仅建成两年就出现多处裂纹、主体大梁多处断裂。3、济宁鸿祥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房屋维修价格评估报告书一份、评估费发票一张,证明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济宁鸿祥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维修价格进行依法评估,涉案房屋维修价格为124940元,同时证实原告为确定房屋损失程度所支付评估费5050元的事实。4、申请证人史某出庭,证明被告刘立乱接的原告的活,被告刘立乱经人介绍找的我干木工,浇筑大梁使用的混凝土是我介绍给被告刘立乱提供的经营者的手机号,让他们去讲价自己去定价,要的C30的混凝土,浇筑大梁的时候被告刘立乱没有在现场,要用多少量让我自己打电话去要,给156××××****打的电话要混凝土,是元田商混站负责发货的,我用我的手机号打的132××××****,131××××****也是我的号。原告直接把钱交给车上了,一趟一结。大约用了3车,约15、6方。我是干的被告1的清工,被告1给我发工资。先打的大梁,盖完之后打的地面,大梁是C30混凝土,地面不知道用的什么型号,没有参与。我的工资已经结完了。单子上没有地名也没有厂子名。购买的混凝土有两种型号C25、C30,C25是做地面的。被告元田村预制件加工厂承认原告是购买的他的混凝土。
结合对证据的认证以及审理过程中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原告张桂星将位于嘉祥县××镇××村××层门面房屋的建设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被告刘立乱承建,被告刘立乱经他人介绍向被告元田村预制件加工厂购买混凝土,用于涉案房屋的建设,现涉案房屋出现裂痕。济宁市鸿顺精诚建设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7日出具济宁市鸿顺精诚建设检测有限公司砼回弹(行标)强度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依据:JGJ/T23-2011,检测的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为14.5MPa。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4.1.2条规定:素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承受重复荷载的钢筋混凝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根据《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3.0.1条规定: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划分。混凝土强度等级应采用符号C与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以N/mm2计)表示。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济宁鸿翔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嘉祥县××镇××村××层门面房屋维修价格机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济翔评字第211203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认定:该标的物位于嘉祥县××镇××村,因建成之后部分地方出现开裂现象,需修复,修复项目包括房屋大梁重建、地面裂纹修复等,修复费用合计为124940元,同时原告为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505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张桂星将位于嘉祥县××镇××村××层门面房屋的建设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被告刘立乱承建,被告刘立乱经他人介绍向被告元田村预制件加工厂购买混凝土,用于涉案房屋的建设,现涉案房屋大梁部分地方出现开裂现象,经济宁市鸿顺精诚建设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其作出的济宁市鸿顺精诚建设检测有限公司砼回弹(行标)强度检测报告中检测的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为14.5MPa,即14.5N/mm2。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4.1.2条规定:素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承受重复荷载的钢筋混凝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被告元田村预制件加工厂提供的混凝土不符合标准,被告刘立乱作为发包方,向原告张桂星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刘立乱及被告元田村预制件加工厂存在过错,应向原告张桂星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即修复费用。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被告刘立乱承担30%责任,被告元田村预制件加工厂承担70%责任。根据济宁鸿翔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济翔评字第211203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认定修复费用为124940元,故被告刘立乱应向原告张桂星赔偿房屋修复费用37482元(124940元*30%),被告元田村预制件加工厂应向原告张桂星赔偿房屋修复费用87458元(124940元*70%)。原告张桂星为明确房屋修复费用而支付鉴定费用5050元,由被告刘立乱承担1515元,由被告元田村预制件加工厂承担3535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立乱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桂星房屋修复费用37482元;
二、被告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元田村预制件加工厂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桂星房屋修复费用87458元;
三、鉴定费5050元,由被告刘立乱承担1515元,被告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元田村预制件加工承担35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刘立乱负担435元,由被告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元田村预制件加工厂负担10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崔宗民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冯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