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裘某1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6.20 主办律师:王永献

王永献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鲁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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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民初4374号

原告:杜某,女,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裘某1(裘某8之子),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献,山东鲁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裘某2,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裘某3,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裘某4,女,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裘某5,女,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裘某6,女,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第三人:裘某7,男,汉族,住××小区××楼东单元××楼西户。

原告杜某、裘某1与被告裘某2、裘某3、裘某4、裘某5、裘某6、第三人裘某7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杜某、裘某1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裘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裘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某、裘某1负担。

审判员张玭玭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康亚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