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漏扫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王永献
本文作者
2026[济宁]盗窃罪争议焦点:超市自助结账“漏扫”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近年来,随着自助结账设备在济宁各大商超普及,“漏扫”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频发。所谓“漏扫”,指顾客在自助结账时故意不扫描部分商品,将其带出超市。这一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明显争议。本文以2026年济宁某超市真实案例为蓝本,深入剖析该争议焦点的法律逻辑。
一、案例引入
2026年3月,济宁市民李某在某连锁超市自助结账时,将价值380元的进口巧克力、两瓶高档洗发水(合计680元)放入购物袋底部,仅扫描了一袋薯片完成付款。出超市时被防损员发现并报警。经查,李某当月累计“漏扫”商品金额达3200元。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
二、争议焦点:转移占有的认定与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秘密窃取”?学界与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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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一(构成盗窃罪):自助结账区域仍属于超市控制范围,顾客将商品放入购物袋但未扫码付款,商品仍处于超市占有之下。李某通过隐蔽手段(故意不扫描)使超市不知其占有的商品被带走,符合“秘密窃取”特征。且其多次实施,非法占有目的明显,累计金额已达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济宁地区目前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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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二(不构成盗窃罪):顾客在自助结账时已取得对商品的暂时控制(如从货架取下放入购物车),漏扫属于民事上的不当得利或侵占,不应以刑事手段处理。李某未使用暴力或破坏手段,行为更接近“忘扫”或“疏忽”,需证明其主观故意。
三、司法实践倾向:主客观一致原则下的综合判断
2026年济宁地区法院已有多起类似判决,倾向认定构成盗窃罪,但重点审查以下要素:
- 客观行为:是否采取遮挡、转移视线、故意少放商品等隐蔽手段。李某将商品置于购物袋底部并用薯片遮盖,属于典型的“秘密窃取”外观。
- 主观故意:需结合行为次数、商品价值、事后态度等。李某一个月内漏扫7次,总金额远超数额标准,且监控记录显示其每次均有“刻意不扫描”的肢体动作,足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
- 商品占有状态:超市自助结账区虽有一定自由度,但顾客未完成付款前,商品所有权未转移,超市仍通过监控、防盗系统等维持占有。李某的行为打破了超市的占有,建立新的占有。
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四、律师提示
“漏扫”不是“占便宜”,切勿心存侥幸。即便单次金额未达刑事标准,多次累积仍可能触犯刑法。如因疏忽漏扫,应主动返回补交款项;若被指控盗窃,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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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盗窃罪的“秘密窃取”是否必须不被任何人发现?
A:不需要。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占有人发觉的方式取走财物。即使客观上被监控发现或被第三人看到,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未被发觉,仍可能构成。
Q2:在济宁,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多少?
A: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2026年济宁地区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为3000元以上(部分农村地区可能适当调整为2000元)。
Q3:多次盗窃但每次金额很小,是否构成盗窃罪?
A:构成。根据刑法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属于“多次盗窃”,即使金额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也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Q4:自助结账“漏扫”与“偷换条码”有何区别?
A:漏扫是故意不扫描商品;偷换条码是将高价值商品条码替换为低价值条码。两者均属于盗窃手段,但后者欺骗性更强,可能同时构成诈骗(对机器欺骗)的想象竞合,实践中多按盗窃罪处理。
Q5:借他人财物后拒不归还,是否构成盗窃罪?
A:一般不构成盗窃罪。如使用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归还,可能构成侵占罪。关键在于财物的占有状态:如果财物合法交由行为人保管或借用,占有人未转移,则属侵占。
Q6:入户盗窃未实际取得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A:构成。入户盗窃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即使未窃得财物或窃得财物价值极低,也构成盗窃罪(未遂),应受刑事处罚。
Q7:盗窃亲属财物,是否可免于处罚?
A:根据司法解释,偷窃亲属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如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应酌情从宽。但若属于共同居住的亲属,建议协商解决。
Q8:扒窃的入罪门槛是否与普通盗窃相同?
A:不同。扒窃(在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上窃取随身财物)无金额要求,即使只窃得1元钱,只要符合扒窃特征,即可构成盗窃罪。
Q9:盗窃后主动退赃退赔,是否影响量刑?
A:有重要影响。在侦查阶段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能争取不批捕或不起诉;在审判阶段可作为从轻、减轻情节,甚至适用缓刑。
Q10:公司员工“蚂蚁搬家”式盗窃单位财物,如何认定金额?
A:应按累计盗窃金额计算。如果每次金额小,但多次盗窃且总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单位固定好每次的监控、记录等证据。
关联律师:王永献,山东鲁济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7562779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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