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某某有限公司与甘肃某某磨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9.12 主办律师:王永朝

王永朝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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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民终53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

法定代表人:袁某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朝,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某某磨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

法定代表人:牛某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甘肃众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沂某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某某磨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2022)甘0122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沂某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临沂某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40元,减半收取3020元,由上诉人临沂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剩余3020元退回上诉人临沂某某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史晨铧

审 判 员张华

审 判 员张惠东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吕品月

书 记 员李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