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孙某兰、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4.26 主办律师:王永朝

王永朝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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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民终26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朝,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兰,女,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岗、冯钰,浙江凤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兰、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023)鲁1329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于2024年4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凤金

审判员崔岩梅

审判员姚玉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