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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工程款结算规则解析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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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永朝 律师

王永朝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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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2026[临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成部分的工程款该如何结算?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固定总价合同因结算方便、风险分配清晰而备受发包人青睐。然而,当施工合同因发包人违约、承包人停工或双方合意解除而中途终止时,已完成但未达到约定付款节点的工程量如何计价,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一、典型场景重现

2025年,临沂某产业园区项目发包人与施工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5600万元,付款节点为基础完工付30%、主体封顶付6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尾款。施工方完成基础及一层主体施工后,因发包人资金链断裂,项目停工长达四个月。施工方依据合同约定发出解除通知,双方就已完工程价款结算产生激烈争议:

  • 发包人主张:按合同约定的“里程碑付款比例”折算,只认可已完工程占总工程量的18%,应付约1000万元;
  • 施工方主张: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依据定额或市场价据实结算,已完工程实际造价约1800万元,并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停工损失。

二、法律规则厘清:核心在“约定优先,漏洞补充”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但“约定”存在两种理解:

  1. 按固定总价比例折算——即按已完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固定总价,该方式简单粗暴,但忽略了固定总价中包含的措施费、开办费、临时设施费等在工程前期已一次性投入的成本;
  2. 按实结算扣除未完工部分——即先通过鉴定确定已完工程的实际造价,再用固定总价减去未完工部分的预算造价得出应付金额。该方式更接近固定总价的订立本意,但鉴定成本高、周期长。

司法实践主流观点认为:固定总价的核心在于“包死”,中途解除时,不应以定额标准重新核定已完工程造价,否则会打破双方签约时的风险分配预期。但若直接按比例折算,又会导致施工方前期投入的大量措施费无法获得补偿,显失公平。因此,在无特殊约定时,通常采取“固定总价×已完工程量占比”为基础,结合已完工程的实际成本投入情况予以调整。

三、临沂地区司法裁判倾向及风险提示

临沂地区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普遍注重合同约定优先和公平原则的平衡。若合同明确约定了解除时价款的结算方式,法院一般予以尊重;若合同未约定,则法院会委托造价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量占总体工程量的比例”以及“已完工程费用构成”分别鉴定,综合判定。

给施工方的实务建议:

  • 签约时,务必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时已完工程价款的结算方法”,避免事后扯皮;
  • 施工过程中,注重保存工程量确认单、签证单、现场影像资料,尤其是措施费、临时设施投入等隐蔽成本证据;
  • 解除通知发出前,可先行对已完工程量进行公证固定,降低举证难度。

给发包人的实务建议:

  • 不要以“未到付款节点”为由拒付已完工程款,司法机关不会支持该抗辩;
  • 及时对已完工程组织质量验收,若存在质量缺陷,可就修复费用主张抵扣,而非拒绝结算。

以下为与本争议焦点相关的10组QA:

Q1: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施工方能否要求按定额价结算已完工程? A1:通常不能。除非合同明确约定解除时按实结算,或已完工程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原固定总价的基础发生根本改变,否则法院倾向于在固定总价框架内结算,而非推倒重来按定额计价。

Q2: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施工方可以主张哪些款项? A2:可主张已完工程款、利息、停工损失(如人员窝工、设备租赁费、管理费)、预期利润损失以及律师费(如有明确约定)。

Q3:若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还能要求支付工程款吗? A3:不能直接要求支付。根据司法解释,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若可修复,应先承担修复费用。

Q4:双方对已完工程量有争议时,谁负有举证责任? A4:施工方对已完工程量及造价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签证单、工程量确认单、监理日志、现场影像等证据。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鉴定,可申请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

Q5:固定总价包含的措施费(如脚手架、临建费),合同解除时能否单独主张? A5:需结合措施费是否已实际投入及能否随工程移转判断。若措施费属于一次性投入且已实际发生,在按比例折算时可能被低估,施工方可请求法院酌定给予补偿。

Q6:合同解除后,施工方是否有权对已完工程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6:有权。只要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施工方可在发包人应付工程款范围内,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但需在法定18个月内行使(自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

Q7:“黑白合同”情形下,固定总价应以哪份合同为准? A7:若中标备案的“白合同”与另行签订的“黑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通常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但若黑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存在争议。

Q8:发包人以未完成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已完工程款,法院如何处理? A8: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已完部分的验收与整体验收不同,发包人应及时组织对已完隐蔽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视为工程合格。

Q9:施工方中途解除合同,是否需要赔偿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A9:若解除系因发包人违约,施工方无需赔偿;若系施工方擅自停工撤场,则需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重新招标费用、工期延误损失等,同时能主张的已完工程款也有可能被抵销。

Q10: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设计变更较多,解除时结算应如何调整? A10: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未超出风险范围的变更不调整价款;超出风险范围的增减项,应按合同约定的变更计价原则(如无约定则参照市场价)调整后,再结合已完工程量占比计算应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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