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款如何结算?
王永朝
本文作者
2026[临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引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最为常见且争议最大的焦点之一便是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尤其是当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时,因工程未完工即被解除,应当如何确定已完部分对应的工程款?在2026年的司法实践中,临沂地区法院对该类纠纷的处理思路愈发明确,但仍存在诸多争议细节,值得施工方与发包方共同关注。
案例背景:一份未完工的固定总价合同
2024年,临沂某建筑公司(下称“施工方”)与临沂某置业公司(下发”)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承建某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及配套工程,合同固定总价为人民币3800万元。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24年6月1日,竣工日期为2025年5月30日。
施工过程中,因发包方多次未能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方于2025年3月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停工退场,彼时工程仅完成了总工程量的63%。双方对已完工程价款的结算发生严重分歧:
- 施工方主张: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固定总价折算,按完成比例63%计算,应支付3800万×63%=2394万元;
- 发包方主张:固定总价合同适用“总价包死”规则,只能按照双方签证确认的实际工程量套用定额计价,经初步核算仅为1850万元。
双方协商未果,施工方向临沂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分析:固定总价下的“按比例结算”or“据实结算”
一、固定总价的含义
所谓固定总价,是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内包干,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价款不因市场价格波动、政策性调整等而调整。其核心特征是风险由承包方承担,对发包方而言具有确定性。
二、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价款的结算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80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但问题在于——“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中“相应”二字如何理解?在固定总价合同部分履行后解除的情形下,并没有一个现成的“约定”价款可供直接套用,实践中形成了几种不同的结算路径:
路径一:按已完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折算
即以固定总价乘以完工比例确定应付工程款。该方式最为直观,但缺陷明显:工程前期投入(临建、大临设施、基础开挖等)成本集中度高,按比例折算往往严重低于施工方实际成本,对施工方不公;反之若工程主要集中于后期装修阶段,则按比例折算又会偏高,对发包方不公。
路径二:按定额据实结算
即解除合同后抛开固定总价,委托造价鉴定机构按照施工图预算定额及相关取费标准,对已完工程量进行鉴定后确定造价。该方式看似“公平”,实则否定了固定总价合同的原有约定,使得承包方在合同中的让利及风险包干约定化为乌有,亦不科学。
路径三:参照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取费标准报价折算(“比例×结算价”扣除未施工部分)
即先依据合同约定的清单综合单价计算出已完工程对应的总价,再扣除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未施工部分对应的价款。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该方式被多数法院和仲裁机构采纳,因为它既尊重了合同原有的计价基础,又兼顾了公平合理原则。
三、本案的裁决思路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
- 合同解除的过错认定: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构成根本违约,施工方有权解除合同。
- 结算依据的确定:双方合同采用固定总价,附有《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其中明确了各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虽然合同约定了总价包干,但在工程未完工即解除的情况下,应当参照合同清单中所载明的综合单价对已完工程量进行计价,合同清单中没有的项目则参照当地现行定额及配套取费标准确定。
- 已完成工程质量合格的认定:经仲裁庭委托鉴定,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具备结算条件。
- 最终裁决:鉴定机构按照合同清单综合单价结合已完工程量核算,得出已完工程价款为2263万元。仲裁庭据此裁决发包方支付施工方工程款2263万元,并赔偿因逾期付款导致的停工损失及资金占用利息。
实务建议:施工方与发包方如何防范争议?
对施工方的建议:
- 在合同履行中,务必及时办理已完工程量的签证确认,保留经监理及发包人签字确认的工程量进度文件,这是结算的最核心证据。
- 固定总价合同解除时,不要贸然同意“按比例折算”或“据实结算”,应当积极主张参照合同清单综合单价计算已完工程造价。
- 解除合同前应向发包方发送书面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解除通知中写明解除事由及法律依据,避免被认定为擅自停工。
对发包方的建议:
- 合同中应明确“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价款的计价规则”,如约定按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依据合同计价依据进行鉴定。
- 在支付进度款时同步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确认与固化,避免事后扯皮。
- 若承包方中途退场,应及时对现场工程状态进行证据保全(拍照、录像、公证),防止施工方恶意夸大完工比例。
结语
2026年,临沂地区建筑市场逐步回暖,随之而来的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具有专业性强、涉案金额大、审理周期长的特点,一旦发生争议,巨额的鉴定费用和时间成本往往让双方疲惫不堪。合同条款的事前设计与履行中的证据管理,远比事后诉讼策略更为重要。
10组相关QA
Q1: 固定总价合同施工中途解除,工程款一定按“比例折算”吗? A: 不一定。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是以合同约定的清单综合单价或取费标准为基础,结合已完工程量进行结算,而非简单按总价乘以完成比例。具体取决于合同条款和证据情况。
Q2: 合同解除后,已完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还能要工程款吗? A: 质量不合格的,施工方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已经支付的需要返还。若修复后合格,可以主张工程款,但应承担修复费用。
Q3: 发包方未按约支付进度款,施工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吗? A: 不可以直接解除。应当先书面催告,给予合理履行期限,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施工方才享有法定解除权。
Q4: 工程结算争议中的造价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A: 一般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先行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或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仲裁庭或法院有权根据裁判结果酌情判令负担方式。
Q5: 固定总价合同中未列明综合单价,合同解除后怎么结算? A: 合同无清单单价可参照时,通常委托造价鉴定机构依据现行定额、取费标准及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确定。
Q6: 停工损失、设备租赁费等可否在解除合同后一并主张? A: 可以。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施工方有权主张停工损失、人员窝工费、设备租赁费、材料损耗及预期利润损失等,但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实际发生。
Q7: 合同解除通知送达后,施工方拒绝退场怎么办? A: 发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或通过法院/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效力并请求判令施工方退场并移交施工现场及相关资料,必要时可申请先予执行。
Q8: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A: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超过期限未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消灭。
Q9: 临沂地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A: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范畴,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临沂地区的工程纠纷一般由项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较大的由中级法院管辖。
Q10: 施工合同约定仲裁,还能去法院起诉吗? A: 若合同中约定了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法院不予受理。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况下,方可向法院起诉。
关联律师:王永朝,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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