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商业展架有限公司与王某民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9.27 主办律师:王明震
王明震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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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25民初6955号
原告:山东某某商业展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震,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民,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山东琅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某某商业展架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民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商业展架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商业展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商业展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山东某某商业展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魏静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邱淑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