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娟与某股权投资(临沂)合伙企业、临清市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0.25 主办律师:王明震
王明震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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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12民初8683号
原告:王某娟,女,1984年9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震,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股权投资(临沂)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闫某强。
被告:临清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涛,执行董事。
被告:临清市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
法定代表人:王沐超,执行董事。
被告:闫某强,男,1984年9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王某娟与被告某股权投资(临沂)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临清市某有限公司、临清市某控股有限公司、闫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王某娟于2024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860元,由原告王某娟负担。
审判员沈梦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沭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