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某公司;赵某;刘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18 主办律师:王明震

王明震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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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02民初25958号

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与团结路交会处向南4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史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震,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文骏,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79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告:王某,男,197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刘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李国强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超

书 记 员张美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