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商标性使用与描述性使用的边界认定
王文利
本文作者
2026[呼和浩特]侵害商标权纠纷:如何认定“商标性使用”与“描述性使用”的边界?
在2026年的呼和浩特,一起围绕“青城老味道”餐饮商标的侵权纠纷引发关注。原告系第43类餐饮服务商标“青城老味道”的注册人,被告系呼和浩特本地一家经营了十余年的蒙餐饭店,其门店牌匾、菜单及大众点评页面中均使用“老味道·青城蒙餐”字样。原告认为被告构成商标侵权,而被告抗辩称“青城老味道”属于描述性使用——指出自家口味延续了呼和浩特传统老味道,并非商标性使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极具典型性:在侵害商标权纠纷中,如何划分“商标性使用”与正当的“描述性使用”的边界? 这一边界问题直接决定了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也是2026年呼和浩特地区涉餐饮行业商标案件中的高频争议点。
一、何为“商标性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用于识别商品来源”是商标性使用的核心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通过以下要件判断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 使用行为是否发生在商业活动中;
- 使用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指示商品/服务来源的意图;
- 相关公众是否会将该标识认知为来源识别标记。
二、何为“描述性使用”?
描述性使用源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描述性使用的核心在于使用人并非利用商标标识来指示来源,而是说明商品的品质、特点、风格、风味、用途等。例如,一家餐厅使用“内蒙古风味”“传统涮肉”等字样,属于对商品特征的描述,而非商标性使用。
三、本案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
在2026年呼和浩特这起商标侵权纠纷中,法院需要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第一,“青城”系呼和浩特市的别称,属地名范畴。 “青城老味道”注册商标虽整体具有显著性,但其中“青城”指向地理名称,“老味道”具有描述商品口味传统的属性。因此,被告使用“老味道·青城蒙餐”时,“青城”与“老味道”均有可能被视为对地方饮食传统和口味特点的描述。
第二,被告使用方式是否具有识别来源的功能。 如果被告仅将“青城老味道”或近似语句用作牌匾上的描述性短语,且同时突出使用了自己的企业字号、自有商标,则相关公众一般不会将其作为来源识别标记。反之,如果被告在牌匾、菜单、海报中以醒目方式凸显“青城老味道”字样,弱化甚至不标注自有标识,则可能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第三,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商标侵权判定的核心在于混淆可能性。如果被告的使用方式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关联,则即便商标标识近似,亦难以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四、法院在2026年呼和浩特本案中的裁判倾向
结合近两年呼和浩特地区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思路,法院倾向于认为:商标权人无权垄断描述商品特征、风味、地域特点的公共表达,但被诉使用行为必须遵循“合理、善意、必要”的原则。
- 被告使用的“老味道”在餐饮行业内具有描述菜品传统风味的通用属性;
- 被告对“青城”的使用系表明地域饮食特色,属于真实描述;
- 被告在牌匾最醒目位置使用自有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文字排列方式、字体、颜色均与原告商标有显著差异;
- 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使用行为已实际导致混淆或具有攀附商誉的恶意。
据此,法院倾向于认定被告的使用行为属于正当的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侵权。但是,法院同时指出,如果被告后续改变使用方式,将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从描述性语境中剥离并突出使用,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五、结语
这一争议焦点在2026年呼和浩特地区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中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商标法的保护并非绝对化,“商标性使用”与“描述性使用”的边界划定,直接影响市场主体在经营中的表达自由与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对于经营者而言,在使用含有地名、描述性词汇的标识时,要谨慎评估使用方式,避免“描述”变“攀附”,方能规避侵权风险。
相关QA
Q1:什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中的“商标性使用”? A1:商标性使用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广告等场景,并且该使用行为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行为。如果使用方式不能起到来源识别功能,则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Q2:描述性使用一定不构成商标侵权吗? A2:不一定。描述性使用若系善意且合理的描述商品特点、质量、功能、产地等,通常不构成侵权;但如果以描述为名,行攀附他人商誉之实,突出使用他人商标,导致消费者混淆,则仍可能构成侵权。
Q3: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权利人能否禁止他人使用该地名? A3:不能绝对禁止。如果他人对地名的使用系表明商品产地或服务来源地的真实描述,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但他人不得将该地名以商标性使用方式突出使用并造成混淆。
Q4:判断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的关键因素有哪些? A4:关键在于使用行为是否发生在商业活动中、是否具备指示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以及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亦需结合标识的显著性与使用方式综合判断。
Q5:如果被告在牌匾上突出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文字,但注明了自己的企业名称,是否还能主张描述性使用? A5:需要分析突出使用部分是否具有独立识别来源的功能。如果突出使用的文字本身具有描述性含义,且系为说明商品特点所必要,法院可能支持描述性使用抗辩;但若该文字本身的显著性较强、使用方式已超出必要限度,则抗辩难以成立。
Q6:商标侵权诉讼中,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哪些内容? A6:原告需要证明:对涉案商标享有有效权利;被告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了相同或近似标识;该使用行为系商标性使用;且可能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Q7:被告以描述性使用作为抗辩时,应准备哪些证据? A7: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行为系对商品特点、产地、风味、功能等的真实描述;使用方式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自身标注了自有商标或企业名称;以及使用行为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等。
Q8:什么是混淆可能性?在商标侵权判定中起什么作用? A8:混淆可能性是指相关公众是否会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服务来源于商标权人,或者与商标权人存在关联关系。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认定的核心要件之一,如果没有混淆可能,一般不构成商标侵权。
Q9:商标纠纷中,若被告是善意使用,是否会影响赔偿责任的承担? A9:会。在确定赔偿责任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方式、实际经营规模及原告损失等因素。若被告系善意描述性使用且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法院可能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Q10:在呼和浩特,餐饮企业应如何防范侵害商标权纠纷? A10:建议餐饮企业在使用店招、菜单、宣传语时,应尽量避免直接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显著性较强的部分;如确需使用地名或描述性词汇,应控制使用方式,不得突出、放大或置于显著位置;同时注册并突出自有商标,保留相关设计和使用记录,以应对潜在争议。
关联律师:王文利,内蒙古仁众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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