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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路径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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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文利 律师

王文利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内蒙古仁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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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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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呼和浩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路径与限制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是一个高频出现且充满争议的法律概念。2026年,呼和浩特市某住宅项目中,实际施工人刘某因总承包人某建设公司资金链断裂陷入诉讼,直接绕开合同相对方,向发包人某房地产公司主张工程款,引发了一场关于突破合同相对性边界的典型争议。本文以此案为切入点,聚焦“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这一争议焦点,结合现行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进行深度剖析。

一、案情回放:层层转包下的付款困局

2024年,某房地产公司(发包人)将呼和浩特市某住宅项目发包给某建设公司(总承包人)。总承包人随后将项目整体转包给无资质的刘某(实际施工人)。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总承包人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有380万元未结清。刘某多次催要无果,发现总承包人已资不抵债,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在欠付总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发包人抗辩称:其与刘某无直接合同关系,且已向总承包人超额支付工程款,不应承担付款义务。该案的争议焦点,正是2026年呼和浩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极具代表性的实务难题。

二、争议焦点透视:实际施工人的“直诉权”边界

(一)法律依据:有限度的突破合同相对性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追加发包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该条文自2004年确立以来,始终被视为保护农民工权益、实质化解纠纷的“绿灯条款”。但需要注意,此处的“突破”是有限度的——仅针对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且发包人仅在“欠付总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发包人已向总承包人付清全部工程款,则不应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刘某能否胜诉,核心取决于发包人是否欠付总承包人工程款及具体金额。

(二)司法实践的核心审查要件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各地裁判中逐步统一口径,认为适用该条款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1. 主体要件:原告须为实际施工人(投入资金、组织施工、收取管理费的施工主体),不包括施工班组、农民工个人;
  2. 工程前提:实际施工人施工内容对应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3. 责任范围:发包人仅在未付清总承包人工程款的“欠付总额”内担责,且不得重复支付;
  4. 举证责任:实际施工人须就发包人欠付事实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发包人主张已付清的,须提交付款凭证及结算协议。

(三)本案中的隐藏“雷区”:挂靠情形排除适用

课题组检索呼和浩特中院及内蒙古高院近三年判例发现,若实际施工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系挂靠关系(借用资质),而非转包、违法分包关系,则实际施工人无权依据第四十三条直接起诉发包人,只能基于挂靠合同向被挂靠方主张权利。本案中,刘某与总承包人签订的是《内部承包协议》,但合同中含“刘某以总承包人项目部名义对外施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等条款,司法实践中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挂靠而非转包,从而直接导致刘某丧失直诉权。这是该案最大的程序性风险点。

三、专业分析与风险提示

结合2026年呼和浩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最新动态,本案给施工主体和发包人分别带来如下启示:

(一)对实际施工人的建议

  1. 诉前务必固定两类证据:一是证明“转包/违法分包”关系的合同文件(如管理费支付凭证、转包协议、往来函件),二是证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线索(如总承包人与发包人的结算文件、付款流水)。
  2. 不要将“直诉发包人”作为唯一路径。可同时将总承包人列为被告,并申请财产保全,避免诉累。
  3. 若被认定为挂靠,应立即变更诉讼策略,以总承包人为被告,并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发包人结算信息,利用代位权制度实现救济。

(二)对发包人的建议

  1. 对外付款须留有“已履行完毕”的完整证据链,尤其是最终结算协议和银行转账凭证;
  2. 在诉讼中善用“抗辩权”:一是举证已付清全款,二是主张实际施工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系挂靠关系;三是对欠付金额有争议的申请司法鉴定。

四、结语

2026年呼和浩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边界愈发清晰:司法既要保护真实的施工付出,也要防范恶意诉讼和为规避税收、资质监管制造的虚假诉讼。对每一位市场参与者而言,唯有从项目启动之初就建立规范合同关系、留存履约证据,才能在纠纷降临时稳操胜券。


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QA十组

Q1:什么是“实际施工人”?与“施工人”有何区别? A:实际施工人特指在转包、违法分包等无效合同中实际投入资金、组织施工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与“施工人”不同,实际施工人无合法施工资质或超越资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实际施工人限定于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形,不包括挂靠、借用资质的情形。

Q2: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 A:可以,但有条件。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可以起诉发包人,发包人仅在欠付总承包人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若发包人已向总承包人付清全部工程款,则无需向实际施工人付款。

Q3: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A:不可以。挂靠(借用资质)属于借用、出借资质的违法行为,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不适用于挂靠关系。挂靠人应依据内部协议向被挂靠单位主张权利,除非有证据证明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且直接与实际施工人形成事实合同关系。

Q4: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A:实际施工人需先证明其与总承包人之间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关系、其施工工程质量合格,并初步提供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线索(如结算资料、付款记录不一致等)。发包人主张已付清工程款的,需提交结算协议、转账凭证等予以证明。

Q5:施工班组、农民工个人能否作为“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 A:不能。施工班组、农民工个人不属于实际施工人,其劳务费纠纷应按劳动争议或劳务合同纠纷处理。实际施工人仅指投入资金、组织施工的工程主体,其诉求往往包含材料款、机械费及利润,而农民工工资应通过工资支付制度或人社部门渠道解决。

Q6:工程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工程款? A:可以。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且不得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若工程已交付发包人并投入使用,应视为发包人认可工程合格。

Q7:转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是否影响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 A:不影响。合同无效仅影响违约责任的追究,但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若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则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

Q8: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A:可以。实际施工人可要求总承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标准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但需注意,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通常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交付日、提交结算文件日、起诉日顺次确定。

Q9: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视情形而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通过“代位权”可能主张优先受偿权,但需满足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存在直接施工合同关系的前提。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不直接享有该权利。

Q10:发包人已向总承包人超额付款,实际施工人还能否获得清偿? A:不能。发包人的责任以“欠付”为限。若发包人能够提供对账单、收款收据等证据证明其支付金额已超过实际结算金额,实际施工人无法再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因此,实际施工人应尽早申请法院调取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的结算财务资料,避免被“超付”抗辩阻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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