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诈骗罪、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振汀
主办律师
台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0321刑初197号
公诉机关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0年6月8日出生于辽宁省台安县,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台安县鼎原农业农资商店实际经营者,现住辽宁省台安县达牛镇河南村3组。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台安县GA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8月3日被台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3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江涛,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振汀,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23)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2月6日、2024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郭秋实、书记员王一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邢某、周某某,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江涛、王振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21年1月至2021年8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虚构买卖草莓苗、西红柿苗等农资产品能够在短期内获得高收益的事实,先让被害人周某某、邢某投资,并按约定在短期内返还投资本息以获取二被害人信任。后被告人何某某以此为由继续让被害人周某某、邢某投资,骗取二被害人人民币共计3106996元,并将骗取的钱款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花销,至今未予偿还。2021年9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被GA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举证,即证人田某某、何某某、田某某、赵某某、施某某、何某某、何某某、刘某某、马某某、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邢某、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手机一部、周某某提供的记账单、对账单及本金利润明细、周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周某某与何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周某某微信账单、借条4份、邢某提供的与何某某资金往来明细、邢某与何某某转账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邢某银行卡交易明细、何某某个人信用报告、何某某微信账单、何某某个人信用报告、何某某提供的与周某某、邢某往来银行卡账户信息、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不予认可,认为其就是以买卖草莓苗的形式向二被害人借款。
辩护人李江涛认为,一、本案定性错误,本案无证据证明双方有合伙倒卖种苗、化肥的意思表示,而是被告人为了生意周转向邢某、周某某借高利贷的行为,双方之间财物往来系借贷关系;二、本案认定金额错误,鉴定报告中流水往来提取时间为2021年1月开始,被告人与周某某的交易中漏算了2018年、2019年、2020年流水。被告人与邢某的交易中有部分现金还款没有计算进来;三、本案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被告人高利借款,除了用于生意经营,都还给邢某、周某某了,没有挥霍、购置大额资产,还不起钱后也没有逃避债务,失联的情况,愿意与被害人结算后出具欠条,在一定时间内偿还,故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借钱的理由,没有令二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并错误处分财产;二被害人没有受到损失,本金部分已经全部回笼,甚至还挣钱,故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四、如果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请考虑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应认定为坦白,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振汀辩护意见同上述辩护人意见一致。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至2021年8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有大量外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虚构买卖草莓苗、西红柿苗等农资产品能够在短期内获得高收益的事实,先让被害人周某某、邢某投资,并按约定在短期内返还投资本息以获取二被害人信任。后被告人何某某以此为由继续让被害人周某某、邢某投资,骗取二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537466元,并将骗取的钱款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花销,至今未予偿还。2021年9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被GA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田某某证言证明:我丈夫何某某是卖蔬菜农药的,还卖西红柿苗和草莓苗。他做农药和种苗买卖的时候,向别人借过钱,但没跟我说过向谁借的钱,后来GA机关找何某某,他才跟我说他跟邢某借钱了,但有利息,而且头天借第二天就得还。我问何某某“那你钱还人家没?”何某某说“之前我按时还钱了,后来借的钱多了不能及时还上了。”我还问何某某“你管小周(周某某)借钱是怎么回事?”何某某说“跟邢某差不多,也是当天借第二天还,也得给人家利息。”何某某还跟我说,邢某和小周的钱都还不上了,对方还着急,然后何某某就把从邢某手里借的钱还小周的借款,再从小周手里借钱还邢某的借款,就这样来回倒,很多次。何某某说他把从邢某和小周手里借的钱都买草莓苗了。我不知道何某某从哪买的草莓苗,卖给谁了。我看见过何某某买卖草莓苗,他年年买卖草莓苗。我不知道何某某为什么借那么多钱,我分析他肯定是被高利贷卷进去了,钱还不上了。何某某管邢某和小周借钱是没有借条的,何某某就跟他们微信转账和银行卡转账。何某某应该有账。何某某把从邢某和小周借来的钱都用于买卖草莓苗了。何某某管邢某和小周借钱的这个事我女儿何某某知情。
2、证人何某某证言证明:我大儿子何某某做化肥和农药生意10多年了。我有一张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大约4、5年前办理的,卡号我不记得了。现在这张银行卡没人使用,一直在家里。何某某使没使用我不知道,他没和我说过使用这张银行卡。我没有给这张银行卡办理过网上银行业务和手机银行的业务。我没有13610000元和15056420元这么大的进出资金,不是我使用了这张银行卡。
3、证人田某某证言证明:我名下有邮政和农行的银行卡,大约四五年前办理的。邮政的卡号是62179922300********,农行的卡号是62133605862********。我没有办理过这两张银行卡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在办理卡的时候就办理了。我是2021年7月份左右借给何某某的,他是我亲妹夫,他没有说为什么向我借银行卡。2021年8月29日左右,何某某还我的银行卡,这期间一直都是何某某在使用。将银行卡借给何某某的时候,邮政的银行卡里有235.77元,农行的银行卡里没有钱。借给何某某后,这两张银行卡的交易金额我知道,因为我的银行有短信提醒,但他交易的这些钱的来历和去向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何某某把卡还给我的时候里面没有钱,我没问他钱的事情,过后我问妹妹田某某,她没说清楚是怎么回事,就告诉我不用我惦记。
4、证人赵某某证言证明:我大儿子何某某经营种子和化肥和各种苗的生意10多年了。我有一张办了很多年的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当时是村委会让我办理的。现在这张银行卡是我儿子何某某在使用。何某某使用我的银行卡很多年了。他没有具体说使用这张银行卡做什么。我没有给这张银行卡办理过网上银行业务和手机银行的业务。我不知道银行卡内是否进入过资金13983200元和出资金16442000元。我没有过这么大的资金来源和去向。我不知道何某某这么大的资金来往干什么用了。
5、证人施某某证言证明:2017年我在北京屹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台安县分公司上班时,何某某是我的客户。我与何某某做过草莓苗、豆角籽的生意。2020年的12月份我们做过一次豆角籽的生意。2021年6月份到2021年8月份我们做过大约八次草莓苗、豆角籽的生意。我们没有特定的合同,我给何某某拿钱,何某某负责捣腾草莓苗、豆角籽,赚钱之后他就给我点利润,具体的利润点我们没有约定,他给我多少就算多少。我们做草莓苗、豆角籽生意,一般约定是3-7天给我回款,但他经常拖到10多天之后给我回款。我总共投入大约有30万元人民币。我和何某某做这个生意没赚到利润。现在还差我本金5000元人民币。我没见过何某某捣腾草莓苗和豆角籽,我让他给我拍视频,他也不给我拍。6月份雨水比较大的时候,何某某打电话和我说:“今年雨水大,大棚的草莓苗淹死挺多,补苗量特别大,我们通过中间人在丹东购买种苗。”我们做的豆角籽生意,他说是从内蒙古赤峰市进的籽。我不愿意和他做生意,他央求我帮他一把,我看他挺可怜的才拿钱和他做的生意。我是按照何某某的安排给他打款,把款汇到不同人的银行卡账号上,何某某让我给赵某某、金强、何某某、何某某、金记民、王英才、杨秀芬的卡号汇过钱。2017年何某某的女儿和儿子报考研究生需要钱,我借给他12000元;2018年年初,何某某向我借50000元做买卖,至今这62000元也没还我。2018年8月我离职了,何某某找我想借钱,他需要的钱还特别多,我告诉他手里没有那么多钱借不了他。之后,何某某跟我说他现在要倒腾草莓苗、种子、化肥,手里缺钱,让我帮他找一个投资人,他干了这么多年手里有资源,这样我把周某某介绍给何某某认识。何某某跟我说他的草莓苗、化肥、种子的量特别大,利润也特别高,但是具体利润没跟我说,我把何某某介绍给周某某后具体内容都是他们俩谈的。周某某与何某某投资过程中,在我印象中是算过账,他们对账这件事是我跟他们两个打电话唠嗑时跟我说过,但是谁跟我说的我记不清了,我记得当时说是最后几笔亏钱了,何某某自己担了。2016年我和周某某一起在北京屹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台安县分公司上班,是同事。2018年8月我介绍周某某和何某某认识,大概2019年末他们两个开始合作,但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
6、证人何某某证言证明:我认识邢某,邢某和我父亲何某某有过生意往来,我通过微信、银行卡给邢某转过钱,周某某本人我没见过,我通过微信、银行卡给周某某转过钱。是我父亲让我给周某某转的钱,我父亲让我转给谁,我就转给谁。我父亲可能是向周某某借过钱,再通过我的银行卡和微信还给周某某钱。从2021年6月份开始,我给邢某转过钱,给周某某转钱是2020年的事情,今年我没有给他转过钱。今年8月26日我给邢某转过一笔40万元,是我父亲让我转的,我给邢某40万的时候我让他别报警,剩下的慢慢还,这40万元是我父亲把现金35万存到我大哥徐帅的建设银行卡里,徐帅给我转了35万,我自己又拿了5万转给邢某了。我的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大部分都是我父亲在使用,我有时会用这个卡小额消费。邢某转给我的钱我提现到我名下的农村信用社卡上(实际我父亲使用),然后我父亲拿我的卡去银行把钱取出来。我父亲还让我给赵枫、何某某、赵某某的银行卡转过钱,邢某给我的农村信用社的卡转过钱。我父亲在达牛镇有个门店,做种子、化肥生意。我不知道我父亲和邢某、周某某有生意上的往来,我只知道我父亲从邢某和周某某借过钱,2021年上半年,我和邢某说过,赊给我父亲点化肥,等我爸把化肥卖了再把钱给邢某,帮我家一把。2019年年末,我在银行贷款28万,我贷款这些钱都给我父亲做生意资金周转了,贷款一部分是我自己还的,另一部分是我父亲还的,现在这些钱还有20多万没有还完。
7、证人何某某证言证明:我从2018年至今通过工商银行借记卡(6212263602095379020)陆续给我父亲转了有大约20至30万元。这些钱我父亲让我转到赵某某、何某某、周某某、金记民、李桂芳、王英才、金云红、刘文伟的银行卡上。具体转了多少次,我记不太清楚了,我给我父亲转钱是我父亲和我说他做生意需要,所以我才给他转的钱。我父亲2021年1月份至今通过微信给我转了大约有29万元,我还贷款了。我父亲让我给他贷款做生意,我家是做种子化肥生意的,但是他拿这笔钱具体做什么我不知道。我是从2017年年底开始的第一次贷款,截止至今总共贷款80万元人民币,到现在大约40万元贷款没有还上。我从南粤银行贷了20万人民币,还欠14万没有还,广州银行贷了30万人民币,还欠17万没有还,邮储金融贷了10万人民币,还欠6万没有还,湖北消费金融贷了10万元人民币,还欠5万元,借呗贷款6万元,还欠4万,还呗2.9万元,还欠1.1万没有还,光大银行信用还欠4万没还,中信银行信用卡还有2万没还,招商银行信用卡还欠4000元,花呗还欠5000元,现在总共还有55万元贷款没有还。这些钱是我父亲让我贷款的,贷款给我父亲做生意。我有些贷款还不上了,就只能从别的银行、网贷贷款还另一个银行的贷款,以贷养贷。这些钱我自己消费了一部分,其余的还银行贷款了。我现在每个月要还4万元人民币,我现在每个月的收入大概是1.1万元,之前我父亲每个月给我转一部分钱,我还款压力小一些,暂时能保证不逾期。以后我没有我父亲的帮助,我不能保证我能还起银行贷款,我现在一部分贷款的钱来偿还贷款,如果不用贷款的钱还贷款可能就逾期了,邢某我认识,他之前和我父亲有生意上的往来,周某某不认识,我微信提现大部分提到我工商银行卡上,把钱提到工商银行卡后,用这张卡来偿还银行贷款。
8、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我丈夫何育良和何某某是堂兄弟关系。邢某、周某某是否向我的银行卡里转钱我不清楚,具体情况是这样的,2021年的一天上午,何某某上我家找我说他从外面串了点钱,想进货做买卖,因为他现在是黑户,怕钱转到他的账户直接被法院扣走,就想借我的银行卡用一下,我就随手把我丈夫何育良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卡借给他了,当天下午的时候,何某某就把何育良的银行卡还给我了,过了半个月左右,一天上午何某某又上我家找我,说还想借一下银行卡转钱,我就把我姐夫张百权的银行卡借给了何某某,当天下午何某某就把银行卡还给我了。何育良、张百权不知道我把他们的银行卡借给何某某了。张百权的银行卡在我手里,是因为张百权已经搬去鞍山了,但是他在达牛镇还有土地,我用张百权的银行卡帮他跑社保手续。我不知道何某某使用何育良、张百权的银行卡接收的是什么钱,也不知道具体用途,何某某只是跟我说他从外面串了一些钱做买卖,但是具体这些钱用来干什么我不知道。何育良、张百权的银行卡共计接收了多少的转账,我也不清楚。
9、证人马某某证言证明:我与何某某是屯中关系,他经营一个化肥店,我总去他家买化肥。具体情况是这样,2021年,有一天何某某来我家找我,说他做化肥生意,想用我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帮他做买卖转账,我寻思平时关系不错,我就借给他了,具体他要干什么我也没细问,几天之后何某某又来我家把卡还给我了。我不知道何某某用我的银行卡接收的是什么钱,我也不知道用途是什么,我也没有查看过我的银行卡的转账记录和交易明细。邢某、周某某是否向我的银行卡里转钱我不清楚。我在2014年的时候,我刚开始扣大棚的时候,在何某某店里买过种子和苗,到现在就一直在他家买的农药和化肥了,偶尔也去别人家买点儿。我就一个大棚,我每年在何某某家买这些农药化肥大概花两三千元左右。
10、证人付某某证言证明:我之前是邢某的会计,何某某来还款有时候是现金还款,何某某把现金给我,我存到我个人鞍山银行卡里,当天我从手机银行给邢某转过去,有时是银行卡转账,他把他爸妈、他大姨子以及其他一些人的信用社银行卡给我,密码也给我,我看卡里的钱够不够,够的话我负责操作转给邢某。有时是一半现金一半转账。开始还的很痛快,邢某就信任何某某,后来何某某借款金额越来越大,回款也很快,直到最后一次大额借款没收回来,才知道被骗了。邢某平时不在台安,都在海城,何某某如果拿现金过来都是通过我转给邢某。每次何某某如果早的话,我就去邮政银行给邢某银行卡转过去,如果他来的晚,我就存到鞍山银行,然后当天用手机银行给邢某转过去,邢某向GA机关提供的他与何某某的资金往来账目是邢某给我提供的银行流水,我根据银行流水中挑出的与何某某的资金往来。2021年6月-8月我们公司基本没有什么业务了,银行流水中基本都是何某某和邢某的资金往来,用于转账的十人左右的银行卡都是何某某提供的。我与邢某之间的转账都是我代收何某某还邢某的草莓苗钱。我帮邢某计算的总损失是否扣除何某某女儿2021年8月26日左右给邢某转账的40万元,我记不清了,我个人与何某某没有经济往来。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邢某陈述证明:今年6月末的时候,何某某给我打话跟我说:“帮叔叔一把,叔捣腾点草莓苗子,叔想多赚点钱翻身,叔不白让你拿钱,叔一棵苗赚5毛钱,给你1.5毛钱,你给我投钱,我出力。”他外面欠了一些钱,我想能拉他一把就拉一把,我也能赚点钱,我就答应了,我们就开始合作。第一次我给他5万多块钱捣腾草莓苗,第三天他就给我回款了,第二天就赚到利润了。我们合作基本上是我头一天给他钱,他第二天就给我回款,在接下来合作中,我慢慢的给他捣腾草莓苗的钱越来越多,从每天30万到后来一天最多160万左右。后期他和我说捣腾“九九”草莓利润大,一棵给我5毛钱利润,他赚一块钱。8月23日我通过手机银行给何某某发来的卡号转了150.13万。8月24日,我给通过手机银行给他转了124.03万。正常情况,何某某应在8月25日给我回款162.19万元;8月26日给我回款134.18万元,但他到现在也没有给我还款,打电话也联系不上何某某。8月26日,我跟何某某的女儿何某某联系,何某某短信和我说:“这300多万不是小数目,这个钱我一定还,我回来给你签字。”8月26日当天,何某某为了表示诚意给我转了40万元,之后的几天他们家没人管这个事情了,也没有给来打欠条,我就认为我彻底被骗了。我们合作捣腾草莓苗这段时间我就负责投资,没有参与别的。合作这段时间我没有亲眼看见过他捣腾草莓苗,何某某给我录过草莓苗的视频,但我现在认为他录得视频都是假的,就是为了让我给他打款。我被骗钱的这个事,何某某家人都知道,他女儿何某某还跟我说,我爸现在是拆东墙补西墙,钱都还不上了。我和何某某合作时,何某某说我们的草莓苗部分是在周某某这里进的,所以我经常给周某某打款。今天,营口大石桥的周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也是受害者,他和我说他被何某某骗了500多万元。何某某是在达牛镇做农资生意,我不知道他是否有营业执照,他在达牛镇街里路边有一个80平左右的一个门店,是个小平房。我没见过何某某捣腾草莓苗,合作的数额比较大的时候我不想给他那么多款,他就给我发草莓苗的视频,在视频里和我说,这些苗子太好了,我们把他整下来吧。我们是6月末开始合作的,大约是7月中旬,何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之前咱俩做草莓苗生意赚的利润我都还给周边邻居了,80岁的老人的钱我都给了,我现在没有压力了。”我当时感觉这个人人品不错,80岁的老头老太太钱都还了,感觉他没什么问题,我就又和他继续合作了。8月初的时候,草莓苗的订单开始多了,他又给我打电话说:“南方出现洪灾了,现在需要大量的草莓苗子,你多准备点钱,今天是咱俩赚钱的年头。”我也相信他了。我俩合作期间,他每次给我回款的时候,都给我送来部分现金(10万至60万不等)。我就问他,为什么不给我转账,带这么多现金多危险。何某某和我说:“我请大师看了,在家里请了一个元宝盆,把这些现金放在盆里,日子越过越好,生意越来越好。”我俩合作的数额越来越大,我就问他,你怎么卖这么多苗?何某某:“朝阳和葫芦岛有6个人每天向我要订单买草莓苗。”有时候,我自己的钱不够用了,我和他说,你用用你自己的钱呗,你也没少赚。何某某说:“我赚的钱都用进草莓苗的药了。然后一部分钱,我自己做豆角种子生意了。”我不认识周某某,我给他打许多款。何某某和我说:“周某某是丹东草莓苗场的老师,周某某是负责苗场育苗工作,搞科研的,我们的草莓苗很多是从周某某那里进的。”何某某称周某某为周老师。给何某某打款是他安排我给哪个卡打钱,哪个卡打多少钱。我给他父亲何某某、他母亲赵某某、他哥哥何育良、他女儿何某某、田某某、周某某、王英才,王洪艳、王红义、赵枫、马某某、杜长英、杜长侠、张占宏、张百全、杨秀芬、徐东东(6214490865513985618信用社)、郝青柏(6210360790000468363信用社)、金记民(6214490861803591620信用社)打钱了。我就认识何某某的父母、妻子、女儿,其他人我都不认识。我曾经问过他,我往这些人的信用社卡打钱,你怎么转出去,你还费二遍事儿。他和我说:“我信用社有关系,这个事就不用你管了。”我和何某某合作做生意期间(6月1日至8月26日),我通过邮政银行、信用社、农业银行、微信转账共计给何某某(何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号)汇款35586155元人民币,何某某给我汇款33779579元人民币,现还有1806576元人民币没有汇给我。我给他汇款的金额当中包括我从何某某赚的利润。我们之间的账务有些乱,我现在也算不清楚具体拿出多少本钱,我现在只能提供出何某某还差1806576元人民币没有回款给我。我们合作60至70次,我与何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删除了,我们之间有些合作的细节暂时找不出来。我和何某某是2008年开始的认识的,他是农村的经销商代理,我是化肥公司的销售,当时是我负责他的,当时我们就是化肥的合作,没有其他的。就是从2021年6月份开始,他跟我说草莓苗的事才开始有高额回报的事,让我出钱,他负责进购草莓苗,短期内就有高额的回报,之前没有跟我提过这个事。在说草莓苗这事之前何某某向我借过钱,也说进购什么豆角籽,但是他到期之后都还给我了,之前的何某某也没有给我利息。从2021年6月份何某某开始和我说草莓苗高额回报的事之后,何某某为了让我相信他卖草莓苗给老百姓,说这些现金都是卖给老百姓草莓苗收的现金,特意取现金给我。何某某通过现金方式还给我的钱,我记账应该是2855100元。何某某诈骗我的数额我认为就是最后两笔钱我给他汇过去之后,何某某就联系不上了,实际就是最后这两笔钱减去之前给我的利润就是何某某骗我的本金。我与何某某之前的利润是丹东99草莓苗何某某答应我的是1元一棵,其他的草莓苗我们定的是0.15元,我们的微信聊天记录上都有。我感觉何某某这么长时间就是早就预谋好了要诈骗我,他根本就没有进购草莓苗,全是通过这些来回转账要让我相信他有这个买卖,然后用这种方法也同时欺骗他人,来回倒这些钱,最后他自己明知道这些钱他还不上了,然后最后一把骗我一下他就跑了。何某某与我的往来账目有现金形式,比如何某某欠我100万,第二天他开车带一半现金还到我单位会计付某某那,会计存到自己卡里,在从她自己手机银行给我银行卡里转过去。我向GA机关提供的明细账目和损失账目是付某某做的。180多万损失包括何某某女儿还给我的40万元。
2、被害人周某某陈述证明:2018年8月份左右,我通过同事施某某介绍认识了何某某。刚开始何某某从我借了3万块钱,后来连本带利他都还给我了。2018年11月份的一天他给我打电话说:“咱俩捣腾点草莓、茄子苗和肥料赚点钱,利润我们一人一半”,我当时同意了。我只负责投钱,何某某负责采购和售卖。2018年我投入了大约有10万左右,我在给何某某投钱的时候,何某某都按照我们约定的时间给我返款了。2019年我投了大约有30-40万元、2020年我投了40-50万元,他都按照约定时间给我返款了,我投的这些钱包括我们合作赚的利润钱。因为之前何某某给我都是准时返款,我对他也就更加信任了,2021年我就开始投的多了,而且他返给我的利润也比以前大了。2021年8月24日之前都按照约定时间给我返款。8月24日,按照约定的时间,何某某应给我返款本钱及利润共635695元人民币,但是当天他没有给我返钱。8月25日晚上我就打电话跟他联系,他说:“我现在有现金,你过来取吧,我没有时间给你汇款。”我就在25日当天晚上就从铁岭西丰县开车到台安去找何某某取现金。晚上10点左右,我下台安县高速收费站后就给何某某打电话,何某某让我在高速口等着,过了一个多小时他也没有来,电话也不接,25日当天晚上我就没看见何某某。26日早上我用另一个电话号码跟何某某联系上了,他说上午八点给我回话,一直推脱到下午两点就联系不上了。我在找何某某期间,也一直跟何某某妻子、女儿打电话联系,想让她们叫何某某给我回电话,直到下午两点多,何某某和他家人都不接电话了,到现在也联系不上。按照我俩约定8月24日(含24日)以后还应该陆续给我返款48笔,最后一笔款是10月15日返给我。这48笔款(含利润)应返我6280595元,这48笔款我投入的本金是4671737元。我们合作捣腾大长条草莓苗、27草莓苗、多种西红柿苗、豆角种、茄子苗等,根肥、大量元素、微生物菌肥等,我的账本上都有记录。我们合作这么长时间,我没看见过苗,我去他家店里时看见过点肥。今年年初我想去台安达牛镇跟何某某一起去放苗,何某某不让我去。他只给我拍过大棚里的育苗照片和视频。何某某和我说过他是从葫芦岛市、海城、青岛、丹东、庄河进苗和肥料。他还说他认识中科院的一个何教授,跟他关系好,许多苗都是从何教授那里进的。他还说从国外、甘肃进种子,拿到盘锦育苗,给盘锦一个育苗场点育苗费用,然后何某某卖这个苗,他说这个育苗场一望无际的,老大了,投资都是上亿的。这些育苗,台安、辽阳、鞍山、海城、新民、建昌的老百姓都跟何某某夫妻俩提前订好了,稳赚不赔。他做这个苗和肥的生意和我说的挺细。我投给何某某的汇款是何某某给我提供多张卡号,有他女儿何某某、他母亲赵某某、他父亲何某某、他儿子、杜长侠、李桂芳、张百全、王英才、马某某、杨秀芬、金云红、杜长英、金强、王洪艳、王红义、何育良、郝青柏、金纪恩、于博、王宏舟、金纪民、张占宏等人。我通过手机银行、银行柜台转的钱。我通过微信给何某某、他妻子、他女儿也转过款。我和何某某的妻子、女儿打电话沟通时,他们说过何某某做苗和肥的买卖。我问他们,何某某做的这个生意量有多大,他们说见面的时候再谈吧。我没见过何某某的营业执照,但是我去过他家的店,在台安县达牛镇,一个大约有80平米的门店,是一个小平房,门店上的牌匾名称都损坏了,看不清楚是啥。我没见过邢某,何某某说邢某是他非常好的哥们,他每次把钱给邢某,让邢某把钱转给我。说邢某在台安县开了一个大型的种子经销处。我有被何某某诈骗期间我与何某某及何某某妻子的微信转账记录,我当时被何某某诈骗期间我向何某某以及其妻子在微信上转过账,我可以把手机交给GA机关,让GA机关给我调取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我与何某某之间微信支付电子凭证,及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与何某某妻子之间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何某某在我手里借过钱,借了三万元。当时何某某说他扣大棚用,借了一年,利息6千元,一共是三万六千元,但是他提前就给我还完了,当时我感觉这人还行。后来我们就合作,他进购化肥、种子、秧苗等农产品,一直合作到2021年8月份案发。例如育苗的事,苗子从收购到销售周期就是我们资金来往的周期,何某某今天说有一批柿子苗到了多少,我给他转相应的钱,到了销售的时候,何某某销售之后,我俩算账。我没见过何某某收购销售作物的苗子,我曾经几次要求何某某带我一起去收购销售种苗,但是他都以各种借口推脱我,我还要求直接将钱款汇入到种苗场,何某某说你还不信任我么。他让我直接把钱汇入到他自己指定的账户。整个对外联系的过程都是何某某去做,我就是出钱。这期间我怀疑过何某某的经营是否真实存在,我来过何某某在达牛镇经营的商店。其实他的商店里面也没有什么东西,有少量的化肥和种子。我当时提出过看看化肥都在什么地方,何某某说在库房里面放着,不用去看。我当时想也不能抱着怀疑的心理和人家合作。我也就没深问这个事。我说从2021年1月和何某某开始骗我是因为我们之前合作2019年全年也就是10次左右,2020年每个月定苗子也就是一两次,到了2021年之后就天天都有了,而且有时候不止一次,而且量特别大。之前分利润就是我们两个商量着来,我如果要多了,何某某不同意。2021年,就是我说要多少何某某就答应多少,大部分都是我要求一半何某某不反驳立马就同意,或者多一点他也同意。2019年、2020年两年我的利润也就是40万元左右。2021年到他发案之前最后一次给我利润,半年大概就达到将近300多万元。我核对了从2021年1月份到案发时我给何某某汇款的账,何某某没有回给我的本金470万元左右,就算刨除半年的利润300万元左右,何某某还骗我170万元。这是我自己通过我的账本计算的。之前我说90万这个数可能是我从何某某跟我合作起就开始算的,把所有的利润全部刨除的数。我和何某某之间的往来都是银行转账没有现金,这里面有何某某向我借的钱,大概4万元左右。这个钱是何某某向我借的,有借条的。王秀娟是我母亲,徐东东是我前女友,何某某将钱打到过这两人名下,是通过邢某银行卡给我转的,我当时不认识邢某,何某某说他不会用网银,他说邢某是他的合作伙伴,他挣的钱都放在邢某那,所以让邢某给我转,我和何某某的合作是从2019年夏天开始,大概2020年8、9月份,我俩把之前合作生意的账都清了,都是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我大概能赚30多万,但是何某某从我手中的借款没有清。清账之后,中间我们隔了一个月左右,何某某又开始找我合作,这时还没有那么多量,比较正常,平均一天交易量1万元左右,到2021年1月份左右就开始大量合作,一天得3万左右。何某某在和我合作之前,何某某跟我说他买卖做挺大,他说台安县达牛镇上万栋大棚都和他有合作,在他这买化肥种苗。我在2018、2019、2020、2021年与何某某均有借款,有借条,共17万元,与案件投资款是两个事,2018、2019年的两笔借款我是以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在签借条时当场给的,2020、2021年的两笔借款是签借条的当场给的现金,何某某还款有的是银行转账,有的是微信转账。前三笔借款都还清了,2021年的借款在,4月14日微信还5500元,5月14日通过王英才的银行卡还8800元,其中3300元是种子化肥苗子钱,6月14日微信转账共三笔17600元、500元、10000元,因为还需要进购种子,被我退回了,这期的5500元包含在这里,7月14日,通过何某某的银行卡还款5500元,8月14日通过微信还款5500元。我是通过施某某认识的何某某,第一次借钱是在2018年8月份,之后我陆续投资他说的草莓苗、肥料、豆角种子,但是一开始我认识他的时候投资数额特别少,等到2021年1月份开始,何某某跟我说他买卖春天来了,让我赶紧去给他凑钱进货,好赚钱。第一笔借款时,我没有跟他合作,他管我借钱想还别人钱,跟我们合作是分开的,所以借款何某某给我打了借条。施某某给我打电话聊天,聊天过程中施某某问我:“苗卖完没?我听何某某说你们两个算完账了,何某某说最后一批苗赔钱了,钱都是何某某承担的”。2020年8-9月份,何某某把蔬菜苗卖出去之后,钱都陆续给我了,那时候我们两清了,不到一个月,何某某又开始找我投资他的草莓苗、饲料,我们陆续又开始合作,等到2021年,何某某进购种子量就大了起来,每一天的量都比前一天量大,一般何某某跟我回款正常就是两个月为限,到2021年6-8月份,我每天给何某某打进购蔬菜种子的钱,何某某也陆续给我回款,回的款应该是我两个月前给他进购种子钱育苗出售后的回款,最后6-8月份的钱没有得到回款,直到8月24日何某某联系不上了。2020年的借款5万元,何某某偿还完毕了,一共还10期,一期6000元,都是通过银行卡或者微信转账,没有现金。审计报告中2024年1月4日中的一笔6000元是何某某还的借款,最后一期不是2月4日还的,是3月4日还的,当天何某某给我转了两个5000元,何某某媳妇微信转我3万元,包括还我的0.6万元,剩余的给我的回苗钱款。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何某某供述证明:我在达牛镇街里经营鼎原农资的商店有10多年了,没有牌子,但是有经营执照,执照是我妻子田某某的名字。我没有骗邢某,我是2021年7月份向邢某借的钱,当时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我给邢某发微信说“我做生意需要用钱,想管你借点,第二天就还你。”我还跟邢某说不白借他的钱,我给利息,借10000元还10600元,邢某就答应借我钱了。我跟邢某说做农药、肥料和种苗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就是从商家进农药、肥料和种苗再卖给老百姓。我所说的商家有个体有公家的,名字大部分记不清了,但是发票上都有。我都是从沈阳、鞍山和山东购买农药、肥料,我记得沈阳的商家叫辽宁省植保总站农药、肥料。我从丹东买草莓苗和西红柿苗,但是因为疫情原因种苗质量不好,我就没购进种苗。我从2019年有疫情开始,就不购进草莓苗了,因为疫情的原因草莓的质量不好,我只购进了少量的西红柿苗。我主要是在网上订购,然后上家把货发到当地的快递公司后我自己去快递公司取,我有个福田箱货,还有个五菱面包车,我都是开这两台车去取货。我向邢某借款好几十笔钱,一共多少钱记不清了,微信上都有记录,大部分钱我已经还了,可能就最后两笔没还,多少钱我记不清了,但都有转账记录。邢某用手机银行把钱转到我父亲和我母亲的农村信用社的卡里,因为我的银行卡取不出来大额的现金,邢某每次借给我几万到几十万不等。我还向周某某借过钱,借款多少记不清了,也是好多笔钱,也都是很高的利息。周某某和邢某都是在我这放的高利贷。我管周某某借的每笔钱都在我微信记录上。我跟周某某也是说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2019年的时候我向周某某借过钱,也是在微信里跟周某某说的借钱的事,当时我跟周某某共同协商定下来的是借1万元还10600元左右。周某某借我的钱,今年有几笔借款没还上,具体多少钱记不清了。邢某和周某某都给我打过电话催要过借款,我在电话里都承诺他们肯定还钱。我拿邢某钱做买卖草莓苗生意,让邢某以投资的形式给我打钱。我跟邢某说一颗草莓苗进价2.5元,再转手卖出能分给邢某每颗苗0.15元利润,当天借钱第二天就还钱,然后邢某就答应给我投资了。这就是我从邢某手里借钱的一种方式,0.15元利润就是我给邢某的利息钱。每次都是跟邢某说我拿他的钱去买草莓苗,微信里告诉邢某每次买草莓苗的颗数,然后邢某按照我告诉他的具体颗数再乘以2.5元给我打钱。比如我告诉邢某有10000颗草莓苗,邢某就给我打10000乘以2.5元一共25000元,第二天我再还给邢某2.5万元加上10000棵苗乘以0.15元利润一共26500元。在2021年7月份至8月份期间我没去丹东、也没有去其他商家或者个人采购草莓苗。我跟邢某和周某某合作买卖草莓苗期间,从丹东龙王庙镇何年家采购草莓苗的次数以我和邢某、周某某的微信为准,因为疫情的原因7月份我没去丹东采购草莓苗。在2021年7月2日至8月24日我与邢某的微信有购买草莓苗的聊天记录,我就是以采购草莓苗为理由向邢某借款,我跟邢某说借钱用作采购草莓苗是因为疫情的原因没进购草莓苗,我把从邢某手里借来钱用于采购肥料和农药的周转。我就是以采购草莓苗为理由向邢某和周某某借钱。我用从邢某和周某某借来的钱在网上从山东聊城、沈阳惠友农资,辽宁质保总站,海城奥峰农资买的肥料和农药。一共采购了多少肥料和农药、花了多少钱我都记不清了,我手里的发票也不全。我将采购来的肥料和农药都卖给达牛镇老百姓了。我向周某某借了多少钱和还欠多少钱我记不清了,以我微信与周某某的聊天记录为准。我还邢某钱有的是银行卡转账,有的是用微信转账,有的是用现金还的。每笔还款都有记录,有银行转账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我用现金还款的时候是直接把钱给邢某的会计手里。我用我父母的银行卡、我女儿何某某银行卡、我二大姨子田某某的银行卡、我朋友王英才的银行卡,还有其他的银行卡给邢某转账。后来我女儿何禹宣帮我还了邢某40万元,我大概还欠邢某230万元左右。还周某某钱跟还邢某钱的方式差不多。有的是银行卡转账,有的是用微信转账,有的是用现金还的,现金是周某某来我家取的。我的微信号是“wxid-lcx9zhvuj30a22”,昵称是“宁静致远”。我第一次做笔录的时候说我2019年开始就不购买草莓苗和西红柿苗了是我记错了。我将邢某和周某某借来的钱除了用于购买肥料和农药之外,没有用于其他用途。我将肥料和农药卖出去之后的钱又购买肥料和农药了。因为我卖肥料和农药挣的钱很少,没法还邢某和周某某的欠款。2021年8月23日、8月24日邢某最后给我转的两笔钱,共有274.16万元转款,这些钱我说不清都花哪了。邢某不知道我把钱用于进肥料、农药和还我以前的欠款了,我和周某某说过进草莓苗和肥料。我欺骗邢某和周某某每次从他们那里拿钱都说是采购草莓苗,这就是我借钱的理由。我向他俩借的次数太多了,记不清借了多少钱了。我购买的草莓苗再转手卖给达牛当地老百姓了,我分别向邢某和周某某借的钱用于购买草莓苗了,我在丹东龙王庙镇购买的草莓苗,联系方式就在我的手机里,我自己开牌照辽C109**厢式货车去的丹东。我以前在那买的草莓苗,我知道联系方式。邢某和周某某大多数时候是用微信转账和银行卡转账的方式给给我拿钱,有过几次我向邢某借钱然后转手还周某某的行为。也有过向周某某借钱然后转手还邢某的行为。我是单纯的向邢某和周某某借钱,我向他俩借钱给利息,平均每次借10万元第二天给6000元利息外加本金人民币10万元。我每次都按时还本息,我最后还不上邢某的本金和利息了,也还不上周某某的本金和利息了,因为本金和利息太高了。我卖草莓苗一颗净赚1毛钱到1.5毛钱,我销售草莓苗的盈利不够还邢某和周某某的利息,我的盈利不够偿还利息,还高利息向邢某和周某某借钱,是我想先把我自己生意维持下去,然后我以后赚钱了再慢慢还邢某和周某某。我跟邢某和周某某说过销售草莓苗的盈利情况,他们知道盈利情况,但是他们不知道我盈利的情况是否够还利息的。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将邢某和周某某的本金还上。我供述将钱用于购买化肥和种苗卖给达牛镇的老百姓,具体卖给什么人这个我得找我妻子田某某,她知道都卖给什么人了。我可以向GA机关提供卖给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何年这个人大概3、4年前曾到达牛镇发放过传单,宣传他的草莓苗,我看了以后我联系的他,他公司好像叫什么森,记不清了。我在何年处大概购进了五六次草莓,2019年、20年、21年我全都去购进过草莓,基本都是几万元钱的苗,大概2、3万棵,还有10万棵左右。10万棵草莓苗是100棵一捆的,没有多少。每颗购进价2.5元,还有3元的。我每次去何年处购买草莓苗都用的是现金,因为我的微信一次性转不出那么多钱,最多一次性就能转出来2万元。我和何年这几年的生意总额我记不清了。何年的联系方式是1584253****,我上次记不清何年的联系方式,所以我没有说。何年在丹东市内,具体地址我记不清了,他的苗圃在农村,距离丹东市内十多公里。我上次说何年家是在丹东龙王庙是因为我和他去过2次龙王庙这个地方,所以我才这么说的。(经过GA机关查找,没有叫何年的人)肯定有这么个人,他在丹东每次都是我开车去,他开车在高速路口等着,带我去,我找不到他的地址。我在2021年9月15日的笔录中说在邢某和周某某借的钱有一部分用于购买肥料和农药,并有山东聊城、海城奥峰农资、沈阳惠友农资、辽宁质保总站的联系方式,惠友农资电话024-8653****,聊城下面的一个县城,微信号是“wxid-gwcegy4p7xre22”,微信名是“诚信共赢,全国招代理,批发零售”,其余的我找不到了。我女儿何某某2021年8月26日还给邢某40万元我记不清借的邢某哪笔钱了,当时就为了还邢某钱留一个证据,我通过我妻侄徐帅给何某某转的35万元,我给徐帅卡里存的现金。这35万元是邢某给我的转的钱,我给他还回去。当时邢某能联系上我,但我不知道为什么他找我女儿何某某。我现在还欠邢某和周某某多少钱我心里没有数,我不是不想还。我还欠张波十多万块钱,没有其他欠账了,大概7、8年前借的,一直没有还,一直我也没有钱还。我微信中有个叫“ZF”的人叫赵枫,他公司在沈阳,是经营种子的,我之前经营种苗的时候认识的,我跟赵枫就是认识,合作过种子、化肥等生意。我跟赵枫说过跟邢某、周某某一样的话,跟他说某种生意能利润多少,给你多少钱,近期就能回款,是我们真的有生意,真的做了。和周某某和邢某都没有做,因为他们做的时候有疫情,后期没有做。我现在还欠赵枫大概30万。我说的这么高额回报的生意都是将进来的东西卖给老百姓,按照我之前算好的价格然后我给赵枫回款。但是后来的几笔钱我给不上赵枫了,后来我跟赵枫说了,这些钱让我还邢某和周某某了。我在邢某和周某某那里说买苗做生意的钱也还赵枫了,我记不清多少了,后来我就是拆东墙补西墙了,还不上以后,我就向这面借钱还他俩,向他俩借钱还这面。我跟赵枫合作的时候就不挣钱了,欠了赵枫钱以后我还找周某某、邢某以同样事由借钱是因为我想把之前赔的钱都挣回来,所以我才找的周某某和邢某借钱的。我之前向邢某、周某某借的高利贷,我不直接说借钱给利息的事,而说自己做生意挣钱利润高、回款快是我借钱的方式。我做的这些生意中肥料和种子都能挣这么多钱。我做种子和肥料生意有一些有账,有一些没有账,大部分都没有账,有一些账平了以后我就毁了,没有什么能证明我做的肥料和种子生意能挣这么多钱。因为我之前欠沈阳一个化肥公司钱欠了10700元,到现在没有给,我还欠辽中县一个公司2740元,具体怎么欠的我都不知道。2019年年末我女儿替我还过不少钱,我记不清了哪一笔是哪一笔了。我从邢某、周某某处借来的钱有一大部分的钱用来拆东墙补西墙、借新还旧了。少部分的钱用来购买化肥和种苗继续做生意。我最开始是在2019年向周某某借的钱用来做生意,借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后来因为周某某的利息太高了,我资金周转不开就又向邢某借了钱,这部分钱我最开始是用来做生意了,但是2020年的疫情太严重了,我生意做不下去了,我就把从邢某那里借来的钱还了一大部分给周某某。2021年的时候,邢某找我要钱,我还不上了,我就又找周某某借了钱还给了邢某。根据我在GA机关的第一次供述,我用从邢某、周某某处借来的钱用于购买化肥和种苗卖给达牛镇的老百姓,2021年我卖给吕振新、吕振杰、高玉胜、齐非、徐成江、梁长荣、安强化肥、农药和西红柿苗。我卖给田某某化肥、农药和草莓苗,但是田某某家的草莓苗因为得病了没有种上。没有其他人买过我的草莓苗。我向他们两人借钱后就购买了一次草莓苗,因为当时正好赶上疫情了,生意也不好做。我和邢某、周某某的资金往来账中计34人次,共39张银行卡(卡号另附),这些银行卡是我本人借用的,我借这么多银行卡是因为一张银行卡一天取不出来这么多钱,只有分着打到这些卡中才能在ATM机上取现。我和周某某之间微信的转账记录都在我之前的手机微信里面。我与周某某之间以化肥、各种苗子的方式交易大概在2018年或者2019年,具体时间记不住了。交易后,我给周某某的回款是卖化肥、种苗、农药挣的钱。我开店没有账目,没办法证实,就是进货卖了之后有钱再进货,一直在周转,不存银行。2020年8、9月份我和周某某的合作没有结过账。我2020年末的时候在沈阳陆军总院做过心脏支架手术,抓我时我在辽中住一宿寻思方便坐车,准备第二天拼车去陆军总院做检查,还没有挂号。我在邢某处收到了多少钱我不清楚,我说我偿还邢某的钱远超过在邢某处收到的钱是因为我手机上显示的账我给邢某的钱超过邢某给我的钱。我偿还邢某的钱是我自己做买卖挣的,还有一部分是我在周某某那拿到的钱给邢某转的,还有一部分是我女儿借给我的。我从周某某手中拿多少钱还给邢某我不清楚。我儿子借给我八九十万左右,我女儿借给我多少钱我记不清,他们通过微信或者银行卡打给我。我儿子和女儿借给我的钱是他们二人自己的工资,一部分是贷款得来的。我儿子在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班,一个月10000元左右,女儿是江苏一家公立高中化学老师,一个月6200元左右。我儿子贷款是在深圳贷款,女儿是在江苏连云港贷款,贷款方式和数额我不清楚,我分不清他们给我的钱是他们自己的工资还是贷款的钱,我跟他俩要钱,他俩就能给我。
四、物证
手机一部:证实GA机关从何某某手机内调取了何某某与周某某、邢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
五、书证
1、扣押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何某某华为手机一部并随案移送。
2、邢某与何某某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截图、邢某提供的与何某某资金往来明细、邢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邢某与何某某投资合作购买草莓苗等农资产品,邢某向何某某、周某某等人打款、回款情况及邢某的利润及损失情况。
3、周某某与何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周某某提供的记账单、对账单及本金利润明细、周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周某某微信账单:证实周某某于何某某投资合作购买草莓苗等农资产品,周某某向何某某、邢某等人打款、回款情况及周某某的利润及损失情况。
4、借条4份:证实何某某与周某某及周某某母亲借款的情况。
5、何某某个人信用报告、何汶瀚个人信用报告:证实何某某、何某某儿子何汶瀚在多家金融机构具有贷款情况。
6、何某某微信账单:证实何某某与周某某、邢某及何某某家属的微信交易情况。
7、何某某提供的与周某某、邢某往来银行卡账户信息:证实经何某某确认的何某某与周某某、邢某资金往来共34人次的39张银行卡。
8、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房屋买卖协议等:证实何某某的外债情况。
9、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何某某身份信息,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前科劣迹。
10、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何某某于2021年9月15日在沈阳市辽中区金裕宾馆被抓获归案。
六、鉴定意见
辽宁中颐华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报告:证实何某某与周某某、邢某之间通过邮政银行、信用社、农业银行、微信转账的支出数额、收回数额、损失数额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买卖草莓苗、西红柿苗等农资产品能够在短期内获得高额利润的事实,诈骗私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何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审,有证人施某某、何某某、何汶瀚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邢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周某某、邢某与何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微信、银行卡交易记录、鉴定报告书、个人信用报告、民事判决书、房屋买卖协议等证据证实,何某某在有大量外债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仍虚构买卖草莓苗、西红柿苗投资项目可在短期内获得高额利润的事实,骗取二被害人大额投资款,来实现其本人债务的“周转”,致使二被害人的投资款无法归还,由此可见,何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客观上造成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法律特征,故对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的被害人周某某损失数额应从2018年起计算的辩护意见,经审,周某某虽从2018年起就与何某某有经济往来,但2021年前双方交易量少且何某某均能按时偿还周某某投资本金及利润,周某某无损失,不宜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021年后,何某某在已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以高额利润为诱饵继续骗取周某某投资,结合本案相关证据,经本院核计,何某某的诈骗行为造成二被害人经济损失数额应为2537466元,故本院认定何某某的犯罪数额2537466元为宜。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15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何某某退赔被害人邢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314576元,退赔被害人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22890元。
三、GA机关依法扣押的手机一部,按物证保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
审判长聂冰冰
人民陪审员李莫楠
人民陪审员罗营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