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天歌与海城市腾鳌镇捷龙专业汽车美容店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1.19 主办律师:王振汀

王振汀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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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已核验身份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民终31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舒天歌,女,1995年1月27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涛,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汀,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城市腾鳌镇捷龙专业汽车美容店,住所地鞍山市海城市鳌镇保寿回迁楼1号楼。

经营者:褚越洋,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

上诉人舒天歌因与被上诉人海城市腾鳌镇捷龙专业汽车美容店(以下简称海城捷龙汽车美容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381民初10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舒天歌新提交了其与褚越洋的微信聊天记录,欲证明褚越洋要求舒天歌重新签署合同,将无责的10%改为无责的5%。同时又提交了张丹与舒天歌微信聊天记录,欲证明张丹(被上诉人财务负责人,褚越洋妻子)要求舒天歌只有在重新签署合同后,才能发放提成。故重审时应就海城捷龙汽车美容店是否认可与舒天歌合同关系存续,并就磋商合同条款的变更有过意思表示,从而确定各方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381民初104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舒天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7.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顾书宇

审 判 员马宁

审 判 员张雪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薛慧敏

书 记 员何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