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某有限公司;周某;某(沈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办结日期:2025.03.27 主办律师:王振汀
王振汀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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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已核验身份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辽0102民初30587号之二
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195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1。
被告:某(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汀,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鹭,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沈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案件申请费225元,均由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李珮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邢邵男
书 记 员安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