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难点的法律分析
王振汀
本文作者
2026[天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难点的法律分析
引言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素来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这一问题不仅关涉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更直接决定当事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2026年,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引发的实际施工人认定争议仍占相当比例。本文将以一个典型场景为例,围绕“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这一争议焦点展开深度解析。
一、典型案例场景还原
案情概况: 2023年,天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人)与某建设集团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建某住宅小区项目。随后,承包人将工程整体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张某。张某以承包人项目部名义组织施工,自筹资金、自行采购材料、自行雇佣工人,发包人对此明知且未提出异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存在结算争议,发包人尚有300万元工程款未付。张某遂以“实际施工人”身份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争议焦点: 张某未经承包人同意,以“内部承包”之名行“挂靠”之实,其能否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其是否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二、实际施工人认定标准的司法审查路径
(一)“实际施工人”与“挂靠人”的界分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然而,“实际施工人”这一概念并不包括“挂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5111号裁定中明确指出:“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不能依据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发包人明知并认可挂靠事实的除外。”这一裁判观点在天津法院系统亦得到严格执行。
(二)本案审查要点——发包人是否“明知”且“认可”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25年审结的一起类似案件中确立了以下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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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的判定:需审查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是否知晓实际施工人的存在。本案中,发包人在工地例会、工程款支付审批、隐蔽工程验收等环节均与张某直接对接,且张某以承包人名义提交的请款函中均附有其个人身份信息,发包人对此知情却未提出异议,应当认定“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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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的判定:需审查发包人是否有接受实际施工人履行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发包人接受张某交付的工程并予以使用,竣工验收时张某以实际施工负责人身份参与签字确认,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发包人多次直接向张某指定的账户付款,上述行为足以构成“认可”。
(三)天津地区司法裁判倾向
2026年天津法院系统内部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进一步明确:在挂靠型纠纷中,若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且实际施工人已经全面履行施工义务,工程经验收合格,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参照适用《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判令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这一司法态度体现了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权益的倾斜保护,同时兼顾了发包人的合理信赖利益。
三、认定后的法律效力与责任范围
一旦张某在本案中被认定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实际施工人,其法律后果体现在以下层面:
- 请求权基础:张某可直接起诉发包人,无需以承包人怠于行使权利为前提。
- 责任范围限制:发包人仅在欠付承包人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仍应由违法转包的承包人承担。本案300万元欠款均在发包人应付未付范围内,张某的诉请具有事实基础。
- 第三人追加:法院应当追加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便于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准确数额及承包人已付款项的抵扣情况。
- 工程质量责任:实际施工人对施工工程质量承担与承包人相同的返修、赔偿责任,该责任不因其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而免除。
四、实务建议与风险提示
对实际施工方: 应注意保存证明发包人“明知”和“认可”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参与会议纪要签字、接受发包人直接付款的银行流水、与发包人工作人员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如系挂靠关系,应在施工初期要求发包人在相关文件中明确知悉并同意实际施工人的身份。
对发包人: 应当审慎审查承包人的资质及转分包情况,避免因明知违法转包仍接受履行而陷入被动应诉境地。在付款环节,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和收款账户操作,减少向非合同相对方付款的法律风险。
对承包人: 切勿通过签订虚假的内部承包协议掩盖违法转包、分包事实,该等行为不仅不能免除合同责任,反而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及资质降级的风险。
相关QA
Q1:挂靠施工中,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A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挂靠人原则上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存在例外情形:一是发包人明知并认可挂靠事实;二是工程经验收合格。满足上述条件时,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主张权利。
Q2:实际施工人起诉时需要收集哪些核心证据? A2:建议重点收集: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工程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采购凭证、人工费支付记录、与发包人直接对接的会议纪要、微信记录、邮件往来、工程款支付流水等,上述证据主要用于证明实际施工、发包人明知及工程合格等事实。
Q3:发包人明知挂靠后,还能否以合同相对性抗辩? A3: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认为发包人明知挂靠并接受履行后,其信赖利益已经得到满足,若再以合同相对性为由拒绝支付,有违公平原则。但该抗辩并非完全排除,发包人仍可主张实际施工人的施工存在质量瑕疵等抗辩事由。
Q4:如果发包人已经向承包人付清全部工程款,实际施工人还能起诉发包人吗? A4:不能要求发包人承担付款责任,因为司法解释规定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但如果实际施工人有证据证明承包人与发包人恶意串通、虚假结算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另循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Q5:转包与挂靠的认定对诉讼结果影响大吗? A5:影响重大。转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直接适用司法解释突破合同相对性;挂靠情形下则须证明发包人明知并认可。两者的举证责任和审查标准均不相同,实践中区分二者需要综合签约过程、施工管理、款项流向等要素判断。
Q6:实际施工人能否就垫资款利息向发包人主张? A6: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实际施工人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可以一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但垫资款利息的计算基数应限于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数额,超出部分应由合同相对方承担。
Q7:实际施工人起诉后,原承包人还需要参加诉讼吗? A7:需要。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目的在于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数额、承包人已付款项以及双方的结算情况,避免实际施工人获得重复受偿。
Q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实际施工人如何主张权利? A8: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且发包人不得再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故实际施工人仍可就工程款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Q9:天津法院对实际施工人案件有专属管辖规定吗? A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天津地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向天津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法院系统内部设有建设工程纠纷专业审判团队。
Q10: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有无诉讼时效限制? A10:有。工程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竣工结算后,发包人明确拒绝付款的,从拒绝之日起算时效。建议及时主张权利或通过书面催告中断时效。
关联律师:王振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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