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某某气体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9.12 主办律师:王振官
王振官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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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12民初2460号
原告:临沂市某某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官,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万鹏,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督,临沂河东民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临沂市某某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原告临沂市某某气体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某某气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某某气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临沂市某某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鲁殿印
审判员沈梦
人民陪审员赵文斌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沭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