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杰与李某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20 主办律师:王振官

王振官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02民初30200号

原告:王某杰,男,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海明,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奇,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官,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万鹏,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杰与被告李某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王某杰于202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杰负担。

审判员王建军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窦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