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杰与李某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20 主办律师:王振官
王振官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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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02民初30200号
原告:王某杰,男,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海明,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奇,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官,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万鹏,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杰与被告李某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王某杰于202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杰负担。
审判员王建军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窦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