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29 主办律师:王振官
王振官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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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02民初30942号
原告:李某,女,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官,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斌,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5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李某于202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王建军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窦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