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16 主办律师:王振官

王振官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24民初7621号

原告:赵某,女,1993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万鹏,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官,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女,1991年1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议,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昌,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赵某于202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9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崔玉柱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滨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