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明星与李文虎、王宝锁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09.18 主办律师:王慧泽

王慧泽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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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
已核验身份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24民初1777号

原告:董明星,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洪洞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泽,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虎,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洪洞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宝锁,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洪洞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石伟,男,199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洪洞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董明星与被告李文虎、王宝锁、石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明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4元,减半收取372元,由原告董明星负担。

审判员 任现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军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