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6.11 主办律师:王慧泽
王慧泽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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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
已核验身份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6480号
原告:王某,女,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泽,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铜玲,山西杰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经本院审查,王某虽没有固定工作,但有一定的收入及固定资产,王某自述因为赌博存在大量借款。鉴于此,本院对于王某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未予批准,并向王某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王某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王某撤回起诉处理。另外,宋某对本案的级别管辖提出异议,现因本案按照王某撤回起诉处理,故本院对于宋某的级别管辖异议,不再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倪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