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玲与山西蒲邓煤矿有限公司、郝英杰等罚金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12.21 主办律师:王慧泽

王慧泽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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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
已核验身份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10执异31号

异议人(案外人):王俊玲,女,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泽,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蒲邓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蒲县克城镇梁路村。

法定代表人:郝英杰,董事长。

被执行人:郝英杰,男,汉族,住临汾市。

被执行人:杨文林,男,汉族,1950年9月7日生,洪洞县人。

被执行人:周霞,女,汉族,1973年11月26日生,蒲县蒲邓煤矿有限公司兼职记账员。

被执行人:尹月梅,女,汉族,1959年3月20日生,住临汾市。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山西蒲邓煤矿有限公司、郝英杰、杨文林、周霞、尹月梅罚金一案中,案外人王俊玲于2020年9月8日对本院执行临汾市尧都区财神楼中街11号宅院土地使用权(证号:晋[2019]临汾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王俊玲于2020年12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主要理由为相关异议请求问题已经另案得到解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王俊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俊玲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张凌山

审判员 马华明

审判员 王斌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