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张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20 主办律师:王慧泽
王慧泽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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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
已核验身份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晋1002民初17959号
原告:张某,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被告:徐某,男,195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130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泽,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倩荣,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1元,减半收取计26.06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侯凯丽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