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东、张丽芳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2.16 主办律师:王忠英

王忠英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春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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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47号

原告:刘晓东,男,1969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区(送达确认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英,山东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丽芳,女,1971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区(送达确认地址)。

第三人:刘剑锋,男,199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区。

原告刘晓东与被告张丽芳、第三人刘剑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刘晓东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晓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原告刘晓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晓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晓东负担。

审 判 员曹玉玲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韩清美

书 记 员刘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