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芳、刘光正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
王忠英
主办律师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725民特16号
申请人:刘晓芳,女,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系被申请人女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英、任文潇,山东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光正,男,194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法定代理人:孔凡兰,女,系被申请人妻子。
申请人刘晓芳申请认定刘光正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提出的请求为:1、宣告刘光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刘晓芳为刘光正的监护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刘晓芳与被申请人刘光正系父女关系,刘光正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脑挫伤、硬膜下血肿、硬膜外血肿。出院后,随着年龄的增大,其小脑萎缩严重,现已无法走路,不能自主穿衣吃饭、大小便失禁,记忆力严重衰退,语言表达无逻辑,无法正常处理日常事务。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刘光正生于1947年11月14日,妻子为孔凡兰,夫妻两人育有两个子女,分别为刘晓林、刘晓芳,长子刘晓林于2022年12月29日死亡。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日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事故造成其脑挫伤、硬膜下血肿、硬膜外血肿、多处骨折等,近几年病情加重,已患老年痴呆,记忆功能丧失,行走困难,生活不能自理。2023年12月29日,经潍坊市中医院诊断,刘光正患老年痴呆、阿尔茨海默病待排、血管性痴呆待排。
上述事实,有诊断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户籍注销证明、住院病历等证实。
本院认为,潍坊市中医院经诊断被申请人刘光正患痴呆,其子女的证言亦能证实被申请人患老年痴呆,记忆功能丧失,行走困难,生活不能自理,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意确认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意刘晓芳作为其监护人,故本院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刘光正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刘晓芳为其监护人。如日后被申请人病情好转,恢复行为能力,可申请恢复并撤销监护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认定刘光正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刘晓芳为刘光正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丽伟
人民陪审员陈玉龙
人民陪审员秦瑞欣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张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