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世友、毛英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0.08 主办律师:王彬

王彬

主办律师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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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2执异25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敖世友,男,汉族,1972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毛英,女,196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执行人:重庆坤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杨柳路358号3幢1单元4-1,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45979693584。

法定代表人:毛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敖世友与被执行人重庆坤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黔2722执恢994号]中,敖世友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在异议审查过程中,敖世友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敖世友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敖世友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唐运稳

审判员蒙锡儒

审判员欧永茂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覃育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