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福泉市马场坪世纪联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1.02 主办律师:王彬
王彬
主办律师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初1295号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77541660XC,住所地:江苏金湖人民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泉市马场坪世纪联华超市,经营场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马场坪办事处阳光花园AB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02MA6E3G3C8H。
经营者:罗文。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泉市马场坪世纪联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多交的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判长张钉铭
人民陪审员陈文建
人民陪审员吴跃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麻国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