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立锋、潘佩银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1.17 主办律师:王彬

王彬

主办律师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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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10182号

原告:平立锋,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育良,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潘佩银,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

原告平立锋与被告潘佩银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2022年1月17日,原告平立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立锋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54元,减半收取1477元,由原告平立锋负担。

审 判 员胡淑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彭晓欢

书 记 员张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