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宜琳、许启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4.08 主办律师:王彬
王彬
主办律师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10619号
原告(反诉被告):周宜琳,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祖祥,男,195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系原告(反诉被告)周宜琳之父亲。
被告(反诉原告):许启美,女,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系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育良,系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周宜琳与被告(反诉原告)许启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2022年2月8日被告(反诉原告)许启美对原告(反诉被告)周宜琳提出反诉。2022年4月8日,原告(反诉被告)周宜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反诉原告)许启美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许启美提出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告(反诉被告)周宜琳撤诉处理;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许启美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893元,因按原告撤诉处理减半收取计44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周宜琳负担。反诉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许启美负担。
审 判 员王翔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劼
书 记 员杨梦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