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翼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都匀市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1.22 主办律师:王彬
王彬
主办律师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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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9963号
原告:贵州翼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开发纬四路清水湾移动1单元4层D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E2G9J8N
法定代表人:黄洪,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发,男,布依族,1974年12月10日生,住贵州省都匀市。
被告:都匀市民政局,住所地贵州都匀市西山新苑1单元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701009805868X
法定代表人:刘书磊,系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系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翼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都匀市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定于2021年11月22日16时在都匀市人民法院沙包堡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原告贵州翼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翼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实际收取17900元,由原告贵州翼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毛雯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罗雨蔓汐(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