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良军、孙笑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9.10 主办律师:王彬
王彬
主办律师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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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4910号
原告:高良军,男,生于1980年8月14日,布依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贵州省都匀市老山可乐华润小区3栋一单元402号,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80********。
被告:孙笑寒,女,200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万川大道555号22幢2单元2-1,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曼谷峰景1单元2008,公民身份号码5001012000********。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8号22层、20层3号、18层6号、18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84940644。
负责人:高玲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系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良军诉被告孙笑寒、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良军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良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良军负担。
审判员王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李菊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