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启锐、贵州乾枫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3.24 主办律师:王彬

王彬

主办律师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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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11486号

原告:黄启锐,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都匀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波(与原告系亲戚关系),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独山县,公民身份号码,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乾枫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剑江中路66号时代广场2栋5层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H830M5M。

法定代表人:王海燕,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合墨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23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MA1G8DA145。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镒铭、系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云南国托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11504J。

法定代表人:甘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系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黄启锐与贵州乾枫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合墨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黄启锐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启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启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黄启锐负担。

审 判 员黄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孔德燕

书 记 员罗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