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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维权路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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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彬 律师

王彬

本文作者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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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2026年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如何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在建设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屡禁不止,由此引发的工程款拖欠纠纷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硬骨头”。实际施工人并非《民法典》明文规定的法律术语,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确立的特殊主体。在2026年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的司法实践中,涉及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 “挂靠”与“转包”的区分以及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上。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黔南州案例为基础,深入剖析该争议焦点下的法律适用逻辑。

一、案例引入:被“截胡”的工程款

2024年,贵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与黔南州某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发包人”)签订《土建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劳务公司承包某楼盘项目的劳务作业。合同签订后,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又与自然人李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将该劳务工程交由李某实际组织施工,劳务公司仅收取3%管理费。李某组织百余名农民工进场施工,工程于2025年6月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发包人仅向劳务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300余万元因劳务公司对外负债被法院冻结,拒绝向李某支付。李某遂以 “实际施工人” 身份,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在欠付劳务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发包人抗辩称:李某系借用劳务公司资质的“挂靠”关系,而非“转包”,李某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李某无权直接向其主张权利。

二、争议焦点:挂靠or转包?本案的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结为:李某究竟是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吗? 以及其能否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突破合同相对性?

(一)区分“挂靠”与“转包”的司法审查标准

黔南州两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审查标准。核心考察点在于谁主导了工程款的结算与核心合同义务的履行

| 判断维度 | 挂靠(借用资质) | 转包(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 | :--- | :--- | :--- | | 缔约阶段 | 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被挂靠企业仅出借资质,不参与实质性谈判。 | 承包人在签订总包合同后,将全部工程或主体结构转交他人施工,自身退出管理。 | | 资金流向 | 发包人工程款多经被挂靠企业账户流转,但扣除管理费后全额返还挂靠人,被挂靠企业往往不承担经营风险。 | 转包人通常截留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或赚取差价,其余工程款拨付给转承包人。 | | 现场管理 | 派驻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多为挂靠人自行聘请,被挂靠企业未派驻完整的管理团队。 | 转包人完全脱离现场,不参与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 | | 法律关系后果 | 若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施工,发包人明知或应知挂靠事实的,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可能构成事实合同关系。 | 转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但无效不影响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 |

(二)本案法律适用逻辑推演

就本案而言,法院需查明以下细节:

  1. 合同签订过程:李某是否参与了劳务公司与发包人的初期谈判?劳务公司是主动承接后再转交李某,还是李某事前已与发包人达成默契?
  2. 管理费性质:劳务公司收取的3%管理费,是仅基于出借资质的对价,还是包含了实际参与施工管理服务的报酬?
  3. 现场管理人员:劳务公司是否委派了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等常驻现场?

若查明李某系借用劳务公司名义承接工程,且发包人在缔约时对此知情,则李某与发包人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此时,李某虽不能直接援引《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该条主要针对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形),但可依据民法典关于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规则不当得利原理,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工程款。

若查明劳务公司承包后自行退出管理,将全部施工义务转交李某,则李某属于典型的转包关系下的实际施工人。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李某有权直接起诉发包人,发包人需在欠付劳务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李某承担付款责任。

三、黔南州司法实务中的风险提示与操作建议

在2026年的审判导向中,黔南州法院对保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利益的倾向明显,但并非无原则地突破合同相对性。针对发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提出以下建议:

  1. 对发包人而言:总包合同或分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禁止转包”条款,并在付款审批流程中,严格核查实际收款方与合同签约方的一致性。若发现转包迹象,应立即暂停付款,避免因擅自向非合同相对方付款而承担重复付款的风险。
  2. 对实际施工人而言:若要主张发包人担责,需重点保存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农民工工资发放记录、隐蔽工程验收单等证据,以证明自身是实际履行施工义务的主体。同时,建议在起诉时首选以转包人为被告,将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避免法律关系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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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问题延展(QA)

Q1:什么是“实际施工人”?它与“施工人”有何区别? A1: 根据《建工解释一》,“实际施工人”指在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无效合同关系中,实际投入资金、劳动力、材料并完成施工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它是针对无效合同创设的概念,而“施工人”通常指有效合同中的承包人。司法实践中,仅从事劳务作业的农民工班组负责人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需结合其对工程的管理深度和资金投入综合判断。

Q2: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2: 核心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该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Q3:如果发包人已经将工程款全部结清给承包人,实际施工人还能起诉发包人吗? A3: 不能。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若发包人已举证证明其已向承包人付清全部工程款,则其不再负有向实际施工人付款的义务。此时,实际施工人只能依据合同关系,向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Q4:借用资质(挂靠)的实际施工人,是否适用《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A4: 存在争议,但主流趋势不支持直接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判例中认为,第四十三条主要针对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形。对于挂靠人,若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挂靠事实,则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挂靠人原则上不能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若发包人明知或应知挂靠情况,则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可能构成事实合同关系,可依事实合同主张权利。

Q5:在黔南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 A5: 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因此需向工程所在地(即黔南州相应县市)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Q6:实际施工人能否起诉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责任? A6: 可以主张,但需明确利息的性质。发包人欠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利息,属于发包人责任范围。若发包人欠付的“建设工程价款”中包含应计算的利息或违约金,实际施工人有权在发包人欠付的总债务(含利息) 范围内主张。但实际施工人自身与转包人之间约定的违约金,不能直接要求发包人承担。

Q7:劳务分包合同中,劳务企业再转包给班组长,班组长能否成为“实际施工人”? A7: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标准。若班组长仅是组织劳务作业,未提供除劳务以外的主要建筑材料、大型机械设备,且劳务企业进行了有效的现场管理,一般不认定班组长为实际施工人,而仅视为劳务企业的内部管理行为或劳务合同关系。班组长应向劳务企业主张劳务费,不能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但如果劳务企业完全“甩手”,由班组长独立组织施工并承担经营风险,则不排除认定为实际施工人的可能。

Q8:实际施工人起诉时,应如何列明诉讼主体? A8: 根据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可以将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法院在审理中,为查明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数额,通常会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实际施工人仅起诉发包人,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Q9:如果转包合同约定“管理费”条款无效,承包人还享有约定管理费吗? A9: 转包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合同中关于“管理费”的约定亦属无效。但实践中,法院不一定会全额支持实际施工人要求返还管理费的诉求。需看承包人是否实际参与了管理。若承包人仅出借资质、未参与管理,法院一般判决不支持承包人收取管理费,已收取的应返还;若承包人实际派出人员参与管理,则可能参照约定酌定扣除部分管理成本。

Q10:实际施工人如何固定证据以有效主张权利? A10: 证据是诉讼成败的关键,重点应保存以下四类证据:

  1. 合同文件:劳务分包合同、内部承包协议等。
  2. 施工过程证据:施工日志、技术交底、例会纪要、材料进场验收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 资金证据:购买建材的付款凭证、收据、为农民工发放工资的银行转账记录、工资表(需工人签字)。
  4. 身份证明:证明自己实际承担了项目管理责任,如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的合同签署文件、通讯记录等。

关联律师:王彬,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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