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发包人逾期付款停工,承包人能否主张可得利润损失?
王彬
本文作者
2026[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包人逾期付款致停工,承包人能否主张“可得利润”损失?——基于《民法典》第584条及黔南州司法实践的裁判规则解析
引言
在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的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资金链断裂、未按节点支付进度款,是引发施工合同纠纷的首要诱因。承包人面对发包人逾期付款,常见操作是发函催告、暂停施工,最终诉请解除合同并索赔。然而,在索赔清单中,“可得利润损失”(即合同履行后本可获得的预期收益)往往成为双方激辩的焦点:发包人认为利润属于商业风险;承包人则认为逾期付款直接剥夺了其继续履约获取利润的机会。
本文结合黔南州两级法院近年裁判趋向,以“发包人逾期付款—承包人停工解约—利润损失索赔”这一典型场景为切入点,深入解析司法审查的三大要件及举证责任分配。
一、场景设定:一个典型的黔南州工地困局
2024年,贵州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称“承包人”,注册地:黔南州都匀市)与贵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建位于都匀经济开发区的某商住楼项目,合同价8000万元,工期600天。付款方式为:基础工程完工后支付合同价20%,主体结构封顶后支付至60%,竣工验收后支付至95%,余5%为质保金。
矛盾爆发节点:
- 2025年3月,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应支付1600万元,但仅支付600万元。
- 承包人三次书面催告,发包人承诺“下月补足”,但始终未付。
- 2025年6月,承包人依约发出《暂停施工通知》,停工并撤场。随后诉请:解除合同;支付已完工工程款550万元;赔偿停工损失(管理人员工资、机械租赁费、周转材料费)合计120万元;赔偿可得利润损失260万元(按鉴定机构出具的预期利润率5.4%×合同总价×未履行部分比例折算)。
发包人抗辩:项目因市场遇冷无力支付,同意解除,但坚决不认可利润损失,认为“工程没干完,哪来的利润?”
二、法律争议焦点与裁判规则解析
(一)可得利润损失的性质:并非“空中楼阁”,而是合同信赖利益的延伸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及相关裁判中明确: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有权主张未完工程部分的预期利润,前提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该损失。 发包人作为商事主体,当然知道承包人承建工程是以营利为目的,故“利润损失”并非不可预见。
(二)司法审查的“三要件”缺一不可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在2025年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中归纳,支持承包人可得利润索赔需同时满足:
| 要件 | 审查标准 | 司法实践中的操作 | |---|---|---| | 1. 违约方原因 | 合同解除系因发包人根本违约(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付款) | 催告函需载明付款期限及“逾期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 | 2. 利润确定性 | 承包人须证明若无违约,该利润“在通常情况下可以实現”,而非主观臆想 | 需提供投标报价时的成本测算、企业定额、类似工程利润率等 | | 3. 可预见性 | 损失范围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双方签约时均明知项目的工程量及市场平均利润水平 |
(三)利润率的认定:不采“合同价乘固定比例”,而采“未履行部分的成本利润率”
审判实务中,该260万元索赔请求被法院大幅调低,最终按**未履行部分对应成本的8%**酌定支持98万元(具体计算逻辑见下文)。关键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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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计算方式:利润 =(合同总价 - 已完工部分价款 - 未履行部分的预估成本)× 合理利润率。
注意:如果采用“总价×利润率”的算法,等于把已完工部分已实现的利润重复计算,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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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率来源的优先级:
- 第一顺位:合同明确约定的利润或计价定额中的利润取费标准(如贵州地区土建工程利润取费一般为7%~9%);
- 第二顺位:承包人近三年同类工程的平均利润率;
- 第三顺位:鉴定机构按工程所在地定额标准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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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不能的后果:若承包人仅提供一份自行制作的利润测算表,无合同依据、无定额支撑、无同类工程佐证,法院大概率以“证据不足”驳回该项请求。
三、案例判决要旨(模拟黔南州裁判风格)
“本院认为,被告未依约支付进度款,经原告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致使原告无法继续施工,原告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关于可得利润损失,虽然原、被告合同中未单独约定利润数额,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商事合同,被告作为发包人对承包人以赚取工程利润为目的应属明知,该损失未超出被告缔约时的可预见范围。然而,原告主张按合同总价乘以固定利润率的计算方式,混淆了已履行部分与未履行部分的利润边界,本院不予采纳。结合鉴定机构对剩余工程成本及合理利润的评估意见,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可得利润损失98万元。”
四、实务建议:承包人如何最大限度保全利润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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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时白纸黑字写清楚: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付款超过X日,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按未履行部分合同价款的X%支付预期利润补偿”。有约定从约定,可极大降低举证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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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前奏要完整:催告函—暂停施工通知—解除通知,三个法律动作缺一不可。催告函中必须明确“若X日内仍未支付,将解除合同并索赔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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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时做一次全面成本固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已完工部分进行阶段性结算,同时测算剩余工程成本,为利润损失计算锁定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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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善用鉴定申请:若自身利润率数据薄弱,及时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对“未完工程利润”进行司法鉴定,切忌自己硬报一个数。
结语
在黔南州建设工程市场的下行周期中,发包人逾期付款已成大概率事件。承包人不能在索赔时“狮子大开口”,也不应因“利润是算出来的”就自动放弃。掌握**“可预见性—确定性—计算基数”**三把尺子,在律师指导下锁定证据链条,是赢得利润损失赔偿的关键。
关联QA
Q1:发包人逾期付款,承包人能否直接解除合同? A:可以,但需满足前置条件——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催告函中应明确宽限期及“逾期解除”的后果,否则可能被认定解除行为不合法。
Q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除了追索工程款,还能主张哪些损失? A:可主张停工期间的人工窝工费、机械租赁费、周转材料摊销、管理人员工资、退场费用,以及未履行部分的可得利润损失。但停窝工损失需凭签证或实际支付凭证,利润损失需单独计算。
Q3:如何计算“可得利润损失”?法院会不会支持利润率10%以上的诉求? A:建设工程定额中的利润取费一般在3%~10%之间,法院更倾向于按当地定额利润率(贵州地区通常为7%左右)并结合案件实际酌定。主张10%以上需有合同明确约定或强有力成本测算依据,否则难以全额支持。
Q4:承包人未完成施工,利润损失是按“全部合同价”计算还是“剩余部分”计算? A:按剩余未履行部分对应的预期利润计算,必须从总价中扣除已完工部分价款及未履行部分的预估成本。已完工部分利润已包含在工程款结算中,不能重复主张。
Q5:如果合同中约定“发包人违约解除,承包人不得主张利润损失”,该条款有效吗? A:若该条款系格式条款且明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或属于不合理地免除己方责任的无效情形,法院可认定为无效。但若系双方协商确定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有效,承包人可能无法突破该约定。
Q6:承包人停工后,发包人反而起诉承包人工期延误违约,如何抗辩? A:核心抗辩点是发包人逾期付款在先。承包人应举证已按约发出催告及停工通知,且停工期间未产生新的延误责任。若发包人以“未行使不安抗辩权”为由,可援引《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主张先履行抗辩或同时履行抗辩,切断因果关系。
Q7:停工损失中的“管理人员工资”,法院依据什么标准认定? A:法院通常核查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个税申报记录及停工期间的考勤,非现场人员工资可能不被支持。若发包人代表在签证或会议纪要中确认停工人员数量,则直接按确认情况认定。
Q8:承包人主张利润损失时,是否一定要申请司法鉴定? A:不一定。如果合同已明确利润费率或取费定额,可直接计算。若无法自行提供可靠依据,司法鉴定是提高胜算的重要手段,但须预缴鉴定费,注意鉴定申请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Q9:工程因发包人原因中途停工,承包人能否放弃利润索赔,仅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哪种更划算? A:两种权利可同时主张,不冲突。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是法定孳息,利润损失是违约损害赔偿,二者性质不同。但需注意,利息与违约金不可重复填补同一损失,若合同中既有违约金条款又主张利息和利润,总额可能被调整。
Q10:黔南州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A: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若项目位于黔南州,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视标的额)管辖。若约定了仲裁条款且合法有效,则排除法院管辖。
关联律师:王彬,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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