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执行中“其他(资源)”数据能否查封拍卖?
王引华
本文作者
2026大连执行实务:“其他(资源)”中的数据资源能否查封拍卖?——以某科技公司数据资产执行争议为例
2026年,大连某科技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院发出财产报告令后,该公司在财产申报表中,将数据产品、数据接口、算法模型、客户画像标签等资产列入“其他(资源)”一栏。债权人随即申请法院查封并拍卖上述数据资源。被执行企业提出异议,认为数据资源包含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且依附于平台协议,不能独立转让,不属于可执行财产。围绕“其他(资源)”中的数据资源能否处置、如何处置,成为本案核心争议。
一、案件场景:数据资源被列入“其他(资源)”后的执行冲突
假设大连A科技公司欠B小贷公司800万元,判决生效后未履行。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和审计发现,A公司名下没有明显不动产、车辆,但其在数据交易机构登记了“港航物流数据产品”“船舶轨迹分析接口”等数据资源,并在财务报表中列入“其他(资源)”。B公司认为这些数据资源具有商业价值,申请查封、评估、拍卖。A公司则主张,数据资源涉及司机个人信息、船舶位置信息、商业合作方秘密,且平台用户协议禁止转让,法院不能直接拍卖。
该场景的争议焦点是:“其他(资源)”中的数据资源,是否属于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可执行财产?如果属于,法院应采取查封、拍卖、变卖,还是仅执行收益?
二、法律定性:数据资源不是传统物权,但可能形成财产性权益
《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并未直接赋予数据以所有权,但确认了数据可以成为法律保护的利益载体。执行实践中,法院通常不将“数据”简单等同于物权客体,而是审查其是否形成可控制、可收益、可转让的财产性权益。
具体可能包括:
- 数据知识产权:如已完成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可作为无形资产评估处置。
- 商业秘密:符合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要件的数据集,可作为财产权益执行。
- 合同债权与收益权:企业基于数据服务合同享有的应收账款、许可使用费,可冻结、提取。
- 平台账号权益:具有一定经济价值,但转让常受平台协议限制。
- 算法模型与数据产品:若可独立部署、许可使用,可作为执行标的。
因此,数据资源被列入“其他(资源)”并不当然意味着可以直接拍卖,也不意味着当然不能执行。关键在于:权属是否清晰、内容是否合规、能否分离、是否具备可转让性和市场价值。
三、争议焦点一:含个人信息的数据能否直接拍卖
《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知情同意、最小必要、目的限定等原则。若数据资源包含未匿名化的个人信息,法院直接拍卖可能导致个人信息被二次流转,风险极高。通常应区分:
- 已匿名化且无法复原的数据,可进入评估处置程序;
- 未匿名化但可去标识化的数据,应先由专业机构脱敏;
- 无法脱敏或脱敏成本过高的数据,不宜直接拍卖,可执行其收益;
- 涉及敏感个人信息、重要数据、国家核心数据的,应严格限制转让。
因此,被执行人提出“数据含个人信息不能执行”的异议,并不必然成立。法院可要求进行合规审查、脱敏处理,或转变执行方式。
四、争议焦点二:平台协议禁止转让时如何执行
数据资源常依附于平台用户协议。若协议约定企业账号、数据接口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执行,法院能否突破?实务中一般区分:
- 数据本身属于企业合法收集、加工形成的,平台协议不能当然对抗法院执行;
- 但若转让会违反平台规则、损害平台或其他用户合法权益,法院可采取“收益执行”方式;
- 对许可使用费、服务费、分成收益,法院可向平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并提取;
- 必要时,可强制平台配合变更许可对象,但应审慎处理。
简言之,平台协议限制的是转让行为,不一定否定数据资源的财产价值。执行法院可在不破坏数据合规边界的前提下,执行其经济收益。
五、争议焦点三:数据资源如何评估与变价
数据资源评估比传统资产更难,原因包括时效性强、场景依赖高、非排他性明显、合规成本不确定。常见方法有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法院通常需要:
- 委托具有数据资产评估能力的机构;
- 引入技术调查官或专家辅助人;
- 审查数据来源合法性、授权链条、更新频率、应用场景;
- 明确竞买人资格和数据安全义务;
- 对涉及重要数据的,征求网信、数据、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若直接拍卖困难,可采取许可使用、收益提存、强制管理等方式。例如,保留数据资源本体,拍卖一定期限内的许可收益。
六、2026大连执行实务中的可能处理路径
结合大连地区港口、物流、软件信息产业特点,涉及“其他(资源)”的数据执行,可能呈现以下路径:
- 权属清晰、已登记数据知识产权:可评估拍卖,竞买人需具备数据安全能力。
- 含个人信息但可脱敏:先脱敏,再处置;或仅执行收益。
- 涉及重要数据、公共利益:一般不得转让,可冻结收益、提存许可费。
- 平台协议限制转让:执行应收账款、许可费、分成收益。
- 价值难以确定:采取强制管理,由法院监督许可使用。
- 被执行人异议:法院审查权属、合规、可转让性,必要时听证。
结论是:2026大连执行实践中,“其他(资源)”中的数据资源并非执行“禁区”,也非当然可拍卖财产。债权人应重点证明其财产价值、权属清晰、合规可转让;被执行人若主张不可执行,应举证涉及个人信息、重要数据、平台限制或公共利益。法院则应在债权实现、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之间进行比例衡量。
相关QA
Q1:数据资源在法院财产分类中属于“其他(资源)”吗? A:在财产申报、资产盘点或财务分类中,数据产品、数据接口、算法模型等常被归入“其他(资源)”。但法律上并无统一的“数据资源权”,需根据具体形态判断是数据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合同债权还是收益权。
Q2:法院能否直接查封企业名下的数据资源? A:可以查封其财产性权益,但不宜笼统查封“数据”本身。应区分原始数据、衍生数据、数据产品、数据知识产权和收益权,分别采取冻结、查封、提取收益等措施。
Q3:含个人信息的数据能否被拍卖? A:未经匿名化或去标识化,且无法取得合法授权、无法确保合规使用的,通常不能直接拍卖。可先脱敏处理,或仅执行许可使用收益。
Q4: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有什么作用? A:可用于权属初步证明、评估、质押、交易和司法处置,但不等同于绝对排他权。法院仍需审查数据来源、合法性和可转让性。
Q5:数据资源价值如何评估? A:通常结合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考虑数据规模、质量、时效、场景、稀缺性、合规成本和预期收益。必要时引入技术专家。
Q6:被执行人对数据资源执行提出异议,法院怎么处理? A:法院会审查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含个人信息、是否涉及重要数据、平台协议是否限制转让、是否损害公共利益等。必要时组织听证或专家论证。
Q7:债权人如何证明数据资源可以执行? A:可提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数据交易合同、服务发票、收益流水、审计报告、平台结算记录、数据产品上架证明等,证明其有经济价值和可处置性。
Q8:竞买人需要具备什么资格? A:可能需具备数据安全能力、行业资质、合规承诺,涉及重要数据的还应满足更严格审批或安全评估要求。法院可在拍卖公告中设置竞买条件。
Q9:如果数据涉及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还能执行吗? A:一般不得直接拍卖转让。法院可冻结其收益、提存许可费,或采取不转移数据控制权的执行方式,优先保障数据安全与公共利益。
Q10:2026大连企业应如何预防数据资源执行风险? A:建立数据资产台账,完成权属登记和合规评估,在合同中明确数据资源可许可、可转让、可收益执行等条款,避免将核心数据与个人信息、重要数据混同管理。
关联律师:王引华,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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